河南,一男子辞职7天,突然双目失明,男子竟向原单位索要15万赔偿。原来,医生诊断

运良说是非 2024-06-10 14:18:21

河南,一男子辞职7天,突然双目失明,男子竟向原单位索要15万赔偿。原来,医生诊断男子是喝了“甲醇”引发失明。男子声称,他发现单位宾馆宿舍,床底下有一瓶白色液体,误以为是白酒,带回家喝得一干二净,宾馆的回复亮了! (案例来源:百姓315) “我老公变成这样,以后让我怎么活呀!宾馆得对我老公负责到底。” 53岁的刘兰一边哭,一边抱着一个白色的塑料瓶,在记者面前讲述他们一家不幸的遭遇。 要说起来,孙大强的遭遇还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孙大强原本在一家宾馆当保安,因他身体不舒服,连着感冒半个月都没有好。孙大强便向领导递交了辞呈。 哪承想,孙大强在宿舍收拾行李,无意中看到别人床底下有一个白色的塑料瓶,还装了一些不明液体。可瓶子上并没有贴标签。嗜酒如命的孙大强,本能地以为这里面装得的白酒,当即就打开盖子,将瓶子对着自己的嘴巴,喝了两口。 喝过或者闻过甲醇的朋友都知道,这玩意非常刺鼻,跟白酒的味道完全是两码事。 然而,让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阅酒无数的孙大强却并没有察觉出异样,还悄悄将这个白色瓶子带回家。 当晚,孙大强还特意让妻子烧了一桌子好菜,孙大强将带回来的“白酒”倒出来品尝,越喝越开心。 次日,孙大强却突然觉得浑身乏力,且眼睛还火辣辣地疼。孙大强硬撑了几个小时,实在是痛得受不了,最终在家人的劝说下去了一趟医院。 检查的结果让孙大强呆若木鸡,他狠狠扇了自己两个大耳光。 因为,此时他才知道自己从宿舍带回来的不是白酒,还是甲醇。 遗憾的是,因为孙大强喝得太多,导致他双目失明。 孙大强懊恼之余,认为宾馆应该为此事承担责任。 几天后,孙大强的妻儿便推着他来到宾馆,要求赔偿。在孙大强老婆看来,宾馆宿舍存放危险化学物品,且瓶子上也没有贴标签,导致她老公误以为是白酒,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 宾馆负责人觉得此事,跟他们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还反而说孙大强有偷盗嫌疑,不应该将酒店的东西私自带回家。 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孙大强找来记者替自己讨要说法。 网友调侃:有理找律师,没理找记者。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家属看来,宾馆的员工宿舍,突然出现这种有毒的化学物品,且塑料瓶上还没有贴标签,宾馆管理不当,也正是因为他们的疏忽,才导致孙大强误以为是白酒。 发生这样的事,宾馆于情于理都脱不了关系,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 2、宾馆是这样反驳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孙大强口口声声说,这瓶白色液体是来自他们宾馆,前是喝了这瓶液体导致失明,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因为他双目失明是在回家之后发生的事,为中间还发生什么事,谁也说清楚。 宾馆负责人说他们并没有购买过甲醇,不知道甲醇为什么会出现在员工宿舍。 负责人分析,这瓶白色液体也有可能是别的员工留下来的,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谁主张谁举证,孙大强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明,他喝的甲醇是从宾馆带出去的。 另外,就算是孙大强能够举证成功,也未必能够顺利拿到赔偿。 3、孙大强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孙大强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这瓶白色液体不属于他,可他在没有征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别人的东西带回家,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假设孙大强喝得“甲醇”真是从宾馆带走的,宾馆可以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孙大强有错在先,喝酒多年的他,连白酒和甲醇都分辨不清楚,这是他自己的失误,不应该由别人替他买单。 记者跟宾馆协商无果后,孙大强声称要走法律程序。 即便是闹到法院,孙大强的胜算也不大,毕竟整件事都是他自己一手造成,假如他没有贪小便宜,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但凡他有一点基本常识,也不会将甲醇当成白酒。 发生这样的事,孙大强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并不是我弱我有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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