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赖中的极品!” 广西,一对夫妻花300块买了一个18斤重的榴莲,可商贩却在秤上做手脚,榴莲实际重量才8斤2两。夫妻俩找商贩理论,让其退钱。哪知,商贩老板竟突然倒在地上,嘴里喊道:打人啦! 围观群众当场揭穿他没受伤。 (案例来源:) “老婆,我怎么感觉这个榴莲重量不对呀!18斤重提在手上一点也不费劲。” 李梅伸手接过榴莲,皱着眉头回道:“肯定不对,我前几天买的那个10斤重的西瓜,提在手上都要沉很多。” 于是,夫妻俩来到一个小商贩面前,让对方帮忙称一下。 卖梨子的李阿姨是个实在人,接过榴莲就往自己的秤上放,随后笑着公布了答案:姑娘,这个榴莲8斤2两!我的秤是很准的,绝对不会错。 李梅转身对丈夫王强说:“这也真是太过分了,咱们不能就这样吃哑巴亏。” 跟夫妻俩同行的还有一个男性朋友,三人相约一起来广西旅游,虽说人生地不熟,但遇上这样的事,如果就这样算了,也是在变相纵容那些缺斤少两的商贩。 谁承想,当三个人提着榴莲找商贩老李理论时,老李明明理亏,竟还一副你能奈我何的模样。一再狡辩自己的秤没问题,就是他们无理取闹。 其实聪明一点的人,遇上这样的情况赶紧说句抱歉,我可能看错了,然后主动把多出来的钱退给对方,这事也就过去了。 可老李却非要强词夺理,不承认,也不肯退钱。还想骑三轮车赶紧开溜,事情没解决,李梅三人拦着不让老李离开。 老李突然做出惊人之举,竟倒在地上喊:“打人啦!” 李梅见状直接拨打报警电话,倒在地上的老李声称自己不舒服,被120拉去医院。 据围观群众透露,双方只是轻微发生肢体冲突,老李并没有受伤,倒在地上还能打电话。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商家缺斤少两,违背诚信原则会受到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商家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顾客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是要求卖家退回多余部分的钱,如果协商不成,打电话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此事。 回到本次事件中,商贩不仅仅是缺斤少两这么简单,而是完全超出消费者的想象,竟少了一半多的秤,遇上这样的事,不管是哪个消费者都接受不了。 2、商贩明明有错在先,却还恶人告状理应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寻衅滋事呢? 就是行为人在一些偶发矛盾纠纷他时,借故生非无理取闹。 商贩老李有错在先,可他却故意转移别人注意力,声称自己被打。 不过,凡事都要以事实为依据,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老李这一招不仅不管用,最后还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3、做生意诚信为本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生意就要以诚信为本,缺斤少两坑蒙拐骗,不仅会砸了自己的招牌,还会因人品有问题被别人瞧不起。 失去信誉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所以聪明的人远远会将目光放得长远,而不为会了追求绳头小利自毁声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无赖中的极品!”广西,一对夫妻花300块买了一个18斤重的榴莲,可商贩却在秤
运良说是非
2024-06-08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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