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点!”河南周口,女子从事按摩行业,在酒店为男子服务过程中,男子对她动手动脚。女子在躲避时,不小心摔下床,颈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45天,花了4万元才出院。之后,女子将男子和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药费,法院:你自己也有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丽来自农村,她长相甜美,身材高挑,可惜没有一技之长。在进城后,找工作屡屡碰壁。 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她去自学了按摩技术,平时她便在朋友的按摩店帮忙,为了多赚点钱,她选择了跟酒店合作。 每次只要酒店有客人需要按摩,酒店便会电话通知她,她再上门服务,所得的收益按四六比例分成。唐丽出技术拿4成,酒店提供客源拿6成,双方一直合作得较为愉快。 这天,唐丽又接到了酒店的电话,她拿上工具箱,便匆匆赶来,并找到了顾客牛大力的位置。 牛大力一见唐丽,瞬间眼前一亮,一双眼睛贼溜溜地往唐丽身上乱瞄。 唐丽对于此种情景,早就司空见惯,根本不屑一顾,她只想赶紧把工作完成,然后走人。 刚开始,气氛还算正常,牛大力时不时跟唐丽开些玩笑,而唐丽为了避免尴尬,时不时回应几句,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有来有往。 谁知,随着时间的推移,牛大力竟然产生了坏心思,开始对唐丽动手动脚。 唐丽见状,忍着怒火说:“先生,我们是正规按摩,不是你想的那种,请你自重!” 可牛大力竟然嬉皮笑脸地说:“你装什么装,做你们这行的,谁不知道啊,放心,我是做生意的,好处少不了你的!” 说完,牛大力伸出手,想要占唐丽的便宜,唐丽被迫频频后退。结果一个不小心,重心不稳,直接摔到地上,颈部当场就不能动弹,她只能发出:“哎呦……哎呦……”的叫唤声。 牛大力见状,再也不敢轻举妄动,赶紧打了酒店前台的电话,让他们把唐丽送医院就医。 经医院诊断。唐丽的颈部受伤严重,她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5天,花费了4万多元后,才康复出院。 唐丽认为,自己的受伤是因牛大力而起,而牛大力是酒店介绍给她的顾客,酒店作为管理方。对她负有安保义务,因此需要共同赔偿她的个人损失。 可没想到,牛大力竟说:“是你自己掉下去的,又不是我推的,你受伤关我什么事,你当我是冤大头吗?” 酒店也说:“你又不是我的员工,你自己为顾客服务时不小心摔下去的,谁知道你们俩发生了什么,凭什么让我们负责?” 见酒店和牛大力互相推诿,都不愿意赔偿,唐丽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酒店和牛大力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唐丽认为,其在为牛大力服务过程中,正是因为牛大力对自己动手动脚,自己为了躲避他,才会摔下去。这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牛大力侵害了她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牛大力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自己只是去酒店接受按摩服务的消费者,而唐丽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自己无关,因此,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的4大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 在唐丽工作中,牛大力心生不轨,对唐丽动手动脚,唐丽为了保护自己,不断后退,最后导致摔到地上。 牛大力的行为,与唐丽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牛大力在主观上,有故意侵权行为,且已具体实施,行为上存在过错。其行为符合侵权事实,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唐丽主张,她虽然跟酒店没有劳动关系,但存在合作协议,酒店收了费用,就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企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酒店与唐丽为合作关系,且抽取了60%的提成,那么酒店对唐丽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且酒店提供给唐丽的按摩场地,并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按摩床也没有安装扶手等安全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酒店负有安保不力的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唐丽身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从事的按摩工作,有可能对自身带来的损害后果,应该有足够的认知。 她对自身安全,负有充分注意和合理避免义务,而她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够,导致摔伤,自己也应该承担部份责任。 而涉事酒店对于按摩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存在管理漏洞,负有安保不力的责任。 而此事的肇事者牛大力,在唐丽为其服务过程中,对其动手动脚,是本案发生的诱因,因此酒店和牛大力,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唐丽承担50%的责任,牛大力和酒店各承担25%的责任,各赔偿唐丽1万元。(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老实点!”河南周口,女子从事按摩行业,在酒店为男子服务过程中,男子对她动手动脚
运良说是非
2024-06-05 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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