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高龄老人偏心自己的大女儿,于是打着“房屋买卖”的旗号,将自己手里的一套房给了她,实际上没收大女儿一分钱。二女儿、三女儿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表示房子给了谁,以后就让谁养吧,自己不伺候了。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广东的梁女士家里也是。自打梁女士的丈夫离世之后,三个女儿就轮流照顾她,为了让自己母亲的晚年生活有保障,这三个女儿都自愿放弃了父亲手里那套房的继承权。本来母女之间的关系和和睦睦,日子过得也很舒心。直到有一天,二女儿和三女儿发现,母亲私底下跟大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这房子早就是大姐的了。更令她们无语的是,她俩私下一打听,说是买卖,可是大姐一分钱也没掏,房子就这么水灵灵到她名下了。也就是说,这房屋买卖合同,根本是母亲偏心大姐、想要把房子给大姐,从而跟大姐联手演了一出戏给他们看。她俩顿时火冒三丈,平时母亲有个什么事都是三姐妹轮流照顾,要是论付出,谁也不比谁付出得少,都说母爱无私,怎么到了她们家,母爱就成偏向大姐的了?再说这房子,是父亲离世后,三个人商量好了都不要,留给母亲的。现在倒好,大姐想方设法地给独吞了?她们两姐妹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对母亲大放厥词,说房子给了谁,以后就让谁养吧。以后母亲的赡养费,她们俩是一分也不会出的。因为她们俩打心里觉得,母亲既然能跟大姐联手弄出这档子事,也是根本没把自己放在眼里。梁女士一听自己的两个女儿以后对自己既不出力,也不出钱了,心里很慌。虽说养儿防老,可是梁女士心里没有这个底气,事实就摆在眼前,现在已经有两个女儿因为房子的事儿就不管自己了。现在自己手里的房子已经过户给大女儿了,要是以后就靠大女儿一个人养,自己指不定哪天会受她白眼。她在心里越想越害怕,于是,梁女士就赶紧跑去起诉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她想把房子再拿回自己手中。起诉过程中,大女儿生怕到手的房子又没了,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劝母亲撤诉,一点也没替母亲以后的养老问题着想过。梁女士在母女温情和养老问题的困境中苦苦挣扎,她后来跟法院说,自己要撤诉。法院人员一眼就看破了梁女士可能是因为承受太多家庭压力,不得已才撤诉。于是他们就派了专门的调解员到梁女士家里进行调解。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三个女儿都自愿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后,梁女士就变成了房子的实际持有者。也就是说,她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地将房子过户给大女儿,虽然这样会伤害和二女儿、三女儿之间的感情,但是并不违法。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是呢,梁女士偏偏以“房屋买卖”的理由,想着演一出戏给二女儿和三女儿看。她没收大女儿一分钱,就把房子给了她,这种瞒天过海、掩耳盗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可以被认同为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法》第19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也就是说,不管房子给没给自己,二女儿和三女儿都必须得赡养母亲,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最终,经过调解员的一番辛苦劝解,大女儿同意将房子归还给母亲,而二女儿和三女儿也承诺以后将继续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来源:广东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