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浙江杭州,男子是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他突然内急,便在拐角处小解。谁料,被一名女子看到,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便马上报警,还向男子提出2个奇葩要求,并索赔3060元,男子傻眼了! (来源:广州交通电台) “警察同志,我真不是故意的,我只是太急了,我已经跟她道歉了,可是她不依不饶,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而且这也不是什么大事嘛。”张林无奈地对着警察吐槽。 听闻此言,王美丽一下就崩不住了,她指着张林破口大骂:“你分明是耍流氓,还不承认,我不管,你今天必须当着警察的面,给我赔钱,否则这事儿没完!” 张林叹了一口气,喃喃自语:“我真的是比窦娥还冤枉啊!”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张林是一个农民工,性格老实木讷,为了养家糊口,他在老乡的介绍下进城,在工地上当小工。 事发当天,天气炎热,张林干的是力气活,自然喝了不少水,眼瞅着到了中午,他又累又饿。 他刚想去吃午饭,突然一阵内急,想到卫生间比较远,太阳又大。他见四下无人,便一路小跑,躲到一个堆放建材的拐角,自顾自地解决了起来。 他瞬间整个人轻松了起来,刚想走,却听到一个女子尖叫了起来:“你这个臭流氓,你想干什么,你太欺负人了!” 那女子正是工地上的女工王美丽,她指着张林破口大骂,不断输出。 张林才发现,原来王美丽还没有下班,当时她在50米左右的地方整理建材。 见此情形,自知理亏的张林,只好不断道歉,表示自己真的没有看到她,不是故意的,王美丽骂骂咧咧地离开。 本以为这只是生活中的小插曲,张林吃了午饭后,便去宿舍休息了。可他没躺下几分钟,警察便找到了他,和警察一起前来的,还有王美丽。 王美丽痛苦地跟警察说:“他就是故意的,看我一个妇道人家好欺负,我自从看到他当着我的面小 便后,脑海里总是出现那副不堪的场景,恶心得吃不下,睡不着,我精神都快要崩溃了。” 张林赶紧再次道歉,并再次申明自己不是故意的,而且他也对王美丽没有任何想法,不可能干出这种事来。 可王美丽根本不信,她坚持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想让张林赔偿。 警方调查后,也觉得张林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王美丽的诉求,他们也不能坐视不管,于是便组织2人进行协调处理。 王美丽向张林提出3个要求: 1、当众给她道歉,并且买一副大鞭炮燃放驱邪。 2、按风俗给她买一身新衣服。 3、给她包一个大红包。 王美丽认为,只有做到以上3点,才能赶走她身上的晦气。 张林听了,觉得好笑,工地上的工人,哪个没有在工地的某个角落方便过?自己又不是个例,再说了,自己也不是故意的,如果要追究,那自己还可以说她偷窥自己的隐私呢。 他认为王美丽提出来的要求太过分,自己不可能答应,而王美丽却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如果张林不满足她的那3个条件,她就要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美丽认为,自己好好在工地干活,张林却看四下无人,直接对着她解手,涉嫌性骚扰。其行为构成侵害自己的人格权,造成了自己的巨大精神损害,必须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同时,《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林表示不认同,事发时,他根本没有看到王美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王美丽离自己有50米远,根本看不清什么,也不可能出现她所说的严重精神损害。 王美丽主张,是张林的行为导致她出现了精神问题,那就要自行举证,证明她所出现的精神问题,与张林有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王美丽仅凭自身推测,并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张林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也提供不了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的精神状态,与张林有关,因此,法律不可能会支持。 2、王美丽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吗?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美丽向张林提出索赔条件,是在警方的介入下所提出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 但如果王美丽在报警之前,私下就此事,以各种方法威胁,向张林索要财物赔偿,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3、最终,张林想息事宁人,主动提出赔偿。在警方的协调下, 双方达成一致,张林赔偿王美丽3060元,王美丽放弃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难以置信!”浙江杭州,男子是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他突然内急,便在拐角处小解。
运良说是非
2024-06-05 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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