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一男子为了给父亲治病,以8万元的价格卖掉祖传的农村老宅。谁想,11年后,男子以母亲想落叶归根为由,要求买主返回房屋。遭到拒绝后,男子就一纸诉状将买主起诉到法院,声称购房合同无效。然而,谁也没有想到,男子跟买主竟先后17次对簿公堂,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来源:光明网) “你把祖宅还给我吧,我把房款还给你!”李强有些底气不足地说。 “什么?这房子你都卖给我11年了,这些年,我还对房子进行了修缮和扩建,你怎么好意思提出这种要求?”王娟气得差点背过气去。 李强见状,只好实话实说:“我母亲年纪大了,病痛又多,她时常念叨着想要落叶归根,我也是没办法,请你理解我为人子女的心。” “我理解你,谁来理解我呢?我把房子还给你,那我住哪里去?你不能强人所难!”王娟不肯退步。 李强一听,觉得王娟油盐不进,便放下狠话:“如果你不肯归还房子,那我们就法庭上见,到时候看法官支持谁!”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1年前,李强的父亲生了一场重病,而他们根本拿不出钱来给父亲治病,在无奈之下,李强萌生了卖掉祖屋,给父亲筹集医药费的想法。 恰好王娟临近退休,她受够了城市的喧嚣,想到农村寻找一处净土享受退休后的好日子。 经过一番对比,她看中了李强家的祖宅,因为那里依山傍水,空气新鲜,离城里也就十几公里。 于是,王娟花了8万元买下了李强家的祖屋,为了保险起见,王娟还特意拿着《房屋买卖协议书》,和李强一起来到当地村委会盖了公章,并支付了村委会3000元手续费。 而李强拿着这笔钱后,将父亲送进了医院,成功挽救了父亲的生命。 王娟买下房子后,便开始对房子进行修缮和扩建,之后她便舒舒服服地住了进去。 转眼间,时间过去了11年,在这11年里,李强一家和王娟并无联系,而王娟也把这老宅当成了自己的家,打算在这里度过自己的余生。 李强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里站稳了脚跟,还积攒了不菲的家业。 在钱包鼓了之后,他便开始思乡,那是他长大的地方,一草一木都记录着他的成长,有着他幸福的童年回忆。 母亲也经常在他耳朵念叨:“儿啊,我想回家啊,你带我回家好不好!” 李强开始觉得,当初自己才8万块钱就把祖屋给卖了,如今乡下的空气质量好,吃的又是有机食品,自己的老宅面积又大,十分适合居住,真是草率了! 他萌生了将老宅要回来的想法,他便找到王娟,想要回房子。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不久之后,王娟果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李强以宅基地不得买卖为由,将王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那么在法律上怎么看待此事呢? 1、王娟认为,自己当初是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买的房子,而且房屋买卖协议上,还有村委会的盖章,因此合同为有效合同,自己有权拒绝李强的回购。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强反驳,王娟作为城市居民,根本没有资格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王娟非本村村民,且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出售的,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根本作不得数,因此合同无效,王娟须将房子还给自己。 2、王娟又说,就算买卖不合法,自己买下房子后,也已经居住了11年,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李强明知道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出售的,但他仍然选择卖给自己,存在欺骗,而且他11年都没有追诉,早就丧失了追诉的资格,无权收回房子。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对该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 王娟的并非涉案村落成员,不应享有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具有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权限。因此其答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违反法律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综上,法院判决:李强与王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 之后,李强再次起诉,要求王娟返还并腾退涉案房屋,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王娟不服提出再审 ,称自己在购买涉案房屋后,进行了修缮和扩建,而判决书中,并未提到对自己的损害补偿,有失公平。 法院综合考虑后,重新调整了涉案房屋的腾退时间,并建议王娟自行收集证据,再针对赔偿问题,另案起诉。同时,法院驳回了王娟的再审申请。 王娟仍然不服,17次在各级法院提起上诉,且均不认同各级法院判决,也不履行判决结果。 最终,王娟的房屋被法院强制腾退,并交还李强!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北京房山,一男子为了给父亲治病,以8万元的价格卖掉祖传的农村老宅。谁想,11年后
运良说是非
2024-06-10 09: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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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nvyisheng
返还可以要求返还所有投入和升职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