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90岁老人,在去世后被发现,他竟然与小38岁的女保姆结婚,且老人的房子

运良说是非 2024-06-07 17:04:45

辽宁锦州,90岁老人,在去世后被发现,他竟然与小38岁的女保姆结婚,且老人的房子也被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老人的养女大怒,起诉到法院,主张老人与保姆的婚姻关系无效,没想到,却败诉了,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九派新闻) 赵秋料理完养父的后事,对保姆郑英说:“郑姨,我爸现在走了,我们也用不着请保姆了,您看这两天收拾一下,就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吧,这个月我会给你算满一个月的。” 郑英冷笑一声说:“这是我家,我想让我到哪儿去呢?” 说完,她将一本结婚证和一本房产证,拍在赵秋面前,赵秋不知所以。 她拿起结婚证一看,顿时大惊失色,眼前的这个保姆,竟然在9个月前跟养父悄悄领取了结婚证,而且房产证上,户主也变更成了郑英儿子名字。 赵秋难以置信,自己的养父都90多岁了,连走路都打颤,生活也无法做到全自理,怎么可能会在耄耋之年还会结婚呢,再者,这保姆比养父可是小了38岁,两人不可能产生感情。 赵秋推断,养父绝对是受到了保姆的哄骗,保姆就是想霸占自家房子,才会假装跟养父结婚的。 面对赵秋的质疑,郑英却说:“我跟你爸是真心相爱,而且结婚还是他提出来的,我们是合法的,现在该走的是你,你爸都走了两天了,你才回来,你是个不孝之女,没资格怀疑我和你爸的爱情!” 这话可把赵秋气到了,这些年,她为了照顾养父,专门从自家的大房子搬出来,选择在养父的隔壁栋租房子住,平时都是她在照顾老人。 后来因为孙子上学要接送,她两边兼顾不了,才请了保姆来照顾,但是自己逢年过节,或者养父生病,都会及时来探望。 这次养父突发急病去世,郑英根本没有通知她,如今,她被郑英扣上不孝的帽子,她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赵秋认为,养父肯定是受到了郑英的操控,她还发现,不但房子被过户了,连养父过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也被郑英的儿子给取走了。 这分明是赤裸裸的刻意侵占!赵秋当场提出,让郑英和她儿子,把房子和钱还回来,否则就要跟他们法庭上见。 没想到,郑英根本不怕,她又拿出了一份公证书,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本人婚后未曾生育过任何子女,也未有收养过任何子女”的字样,上面还有养父本人的签名。 郑英认为,赵秋根本不是老人的合法子女,不具备继承条件,也无资格对她提出任何要求,而自己才是老人的合法妻子,有权接受老人的一切财物。 赵秋跟郑英因此发生了争吵,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赵秋直接一纸诉状,将郑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郑英与养父的婚姻无效。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定义此事呢? 1、赵秋认为,其养父已经90岁的高龄,且生活无法自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结婚的条件,而结婚对象郑英跟他相差38岁,结婚有违常理。在领证时,民政部门未加以求证,就为其办理结婚手续,在程序上不合法,因此,她认为这段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结婚的前提条件为: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2、男女双方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4、非近亲结婚。 只要达到以上4个条件,民政部门便可接受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回到本案中,赵秋提出,其养父的身体和精神,均不具备结婚的条件,但她口说却无凭,法院不予以采信。 并且,根据婚姻登记处审查,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时老人的意识清楚,也签署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包括自主去拍摄结婚照等行为,均表示老人具有结婚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婚姻登记处在程序上,并无违规情况,老人也有结婚的权利,其与保姆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2、郑英反诉,说赵秋与老人的收养关系无效,根据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赵秋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第28条明确: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赵秋自8岁,就过继给了姨父,也就是本案中的养父,且由养父抚养长大,虽然没有合法的收养证,但并不影响其收养关系的确认,且双方的父女关系,也得到了亲戚朋友、邻居的认可。 因此,可视为双方的收养关系合法。而公证处在赵秋提供了收养关系的证据后,也撤回了老人开具的无子女公证书。 3、养子女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赵秋是法律上承认的收养关系,且也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身份,有权依法分割老人的遗产。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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