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后果!”江苏南京,男子在马路上捡到一部新手机,他心花怒放,悄悄拿去卖掉,获利2650元。不料,失主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男子被警方以涉嫌盗窃罪为由,移送到检察院提起公诉。两审法院均判决男子有罪,男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没想到,这次有了不同的结果!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不服,我承认我捡了手机,但我没有偷,我要上诉!” 闫辉带着哭腔,委屈到了极点,他想不明白,自己明明只是捡了手机不还,怎么就跟盗窃扯上关系,而且还被判刑了。 要知道,一旦被判刑,这可是毁三代的事儿,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闫辉决定,花钱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他打这场官司。他坚信,法律一定还他公道!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那天下午6点左右,闫辉骑着电动车回家,路过地铁站,眼尖的他看到地上有一部崭新的手机,目测是站在旁边侃大山的两个女人之一掉的。 闫辉起了贪小便宜的心思,他想着,如果那两个女人发现了,他大不了还给她们。万一没被发现,自己就赚大了! 于是,他来到她们身边,装作不经意,捡起了地上的手机,赶紧塞进了兜里,而那两个女人明显看到他捡手机的事,却毫不在意,继续在吹着牛。 闫辉一溜烟骑着车跑回了家,马上将手机倒卖了出去,获利2650元。 没想到,一星期后,他却接到了警方的传唤,声称他涉嫌一起盗窃罪。 闫辉懵了,自己虽然素来爱贪小便宜,但是从来不干偷鸡摸狗的事儿,这盗窃从何而来? 可是,当他在派出所看到那两个女人时,心中有鬼的他,自知逃不过法网,只好一五一十将自己捡手机的事给倒了出来。 原来,那两个女人发现自己掉了手机,马上拨打了手机号,可是电话通了,却没有人接,后来还直接关机了。 女子心疼新买的手机,就马上到派出所报了警,声称自己的手机被一个男子给偷了。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嫌疑人,通过调查,这才找到了闫辉。 警方根据闫辉提供的线索,进行追赃,查获了涉事手机,经过鉴定后,确认手机剩余价值为3174元。 根据个人盗窃罪的定案标准,只要金额达到1千元-3千元以上,就符合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而闫辉如果构成盗窃,价值达到3174元,那么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他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侦查终结后认为,闫辉盗窃他人手机,且价值较大,涉嫌构成盗窃罪,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当时手机掉落的位置,就在女子的旁边,女子一眼便可以看到,实际上,手机仍然在女子的控制范围内。 而闫辉却趁其不备,悄悄将手机拿走,而且还拒不归还,其性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因此对他做出了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但不用坐牢。 闫辉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可是结果还是让他失望了。但他并不打算认命,他自知,要打赢这场官司,必须要请一位有能力的律师来帮忙。 在律师的帮助下,他再次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请再审,并得到了高院的支持。 在法庭上,闫辉为自己提出辩护: 1、自己是光明正大在大马路上捡的手机,而非偷偷摸摸之下取得的,不符合盗窃的特征。 2、女子的手机是掉在地上,而不是自己偷偷伸手去拿的。 手机掉落在地时,女子并没有意识到手机已遗失的情况下,女子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和控制,性质发生了改变,应该视为“遗失物”,自己捡手机的行为,最多是不当得利,不属于盗窃。 3、女子明明看到自己捡了手机,却没有阻拦和索要,其也有过错,也刚好可以充当见证人,证明自己并没有盗窃,而是捡拾。 再审法院认为: 闫辉在捡到别人的手机后,失主通过电话联系,他故意不接电话,之后还将手机倒卖获利,存在故意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非法侵占事实。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另外,按照江苏省对于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的数额标准,只有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才属于“数额较大”标准,构成侵占罪。 而闫辉捡到手机后,获得金额为2650元,手机估价为3174元,远没有达到侵占罪的最低限额。 因此,再审法院判决:驳回一、二审法院判决,闫辉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既然闫辉不符合犯罪标准,他有可能受到什么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闫辉明知道手机是女子遗失的,却抱着侥幸心理,拒不归还,还非法倒卖,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虽然构不成犯罪,但难逃拘留和罚款的惩罚。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后果!”江苏南京,男子在马路上捡到一部新手机,他心花怒放,悄悄
运良说是非
2024-06-06 16:04:29
0
阅读: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