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80多岁的母亲去世,男子正准备将母亲下葬,可公墓管理所却要男子补交9万元才可以下葬。男子大怒,因为这块墓地是男子在十年前,花15600元购买的。可公墓管理所却说,现在墓地行情涨了,必须补交。男子怒不可遏,这不是发死人财吗?男子一纸诉状,将公墓管理所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墓管理所履行合约。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 看着母亲的遗像,王东来没有哭泣,反而主动的与母亲告别,因为母亲活了80多岁,寿终正寝,这是喜丧。 王东来为母亲举办了隆重的丧事,邀请了众多亲朋好友,大家没有悲戚,都为王东来母亲的长寿高兴。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10多年前王东来的母亲已经病入膏肓了,正准备料理后事。 当时医生断定王东来的母亲快不行了,但奇迹却发生了,想不到王东来的母亲竟然又多活了十年。 所以,亲朋好友相聚一处,没有感到悲伤。 随后,王东来抱着母亲的骨灰,来到了公墓管理所,准备将母亲安葬。 此时墓地的行情大涨,王东来暗自庆幸,幸好母亲早有先见之明,可以帮自己省一大笔钱。那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十年前,王东来母亲病入膏肓,一天母亲拉着王东来的手说道,儿呀,我快不行了,要不你帮我挑选一块墓地吧。 王东来很孝顺,看着含辛茹苦将自己抚养长大的母亲,王东来泪流满面点了点头,答应了。 来到公墓管理所,王东来想要给母亲挑选一块风水位置极佳的墓地。 通过挑选,王东来果然挑好了一块依山傍水居高临下的墓地。 然而价格却吓了王东来一跳,王东来想要还价,但工作人员却说,一分价钱一分货,便宜的墓地也有,那就看各自的孝心。 王东来知道工作人员有鄙视的心理,加之王东来又非常孝顺母亲,所以咬咬牙,决定买下这块墓地。 这块墓地在10年前需要15600元,在当时这个价格已经很高了,但王东来还是决定买下,因为母亲的病情刻不容缓,很有可能就要办后事。 “什么时候要使用?”工作人员例行问道。 “我母亲病重,人还健在。我能不能先预交1000元押金,剩下的14600元,等我母亲下葬时再补交。”王东来试探性的问道。 “这个嘛……我请示一下。”工作人员有点迟疑道。 最后工作人员还是答应了王东来,与王东来签订了合约,约定王东来先交1000元的押金,剩下的14600元,等王东来母亲下葬时再补交。 王东来交了1000元押金,工作人员开具了发票,在发票上备注“人健在”。 但是谁也没有预料到,王东来的母亲竟然又多活了10年。 直到10年后,王东来抱着母亲的骨灰准备下葬时,却被公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拦住了。 “王先生,对不起,你不能将骨灰下葬,你需要先补钱。”工作人员阻拦道。 “对对对,你看我忙忘了,是应该先补交钱的。”随后王东来将早已准备好的14600元从口袋里拿出,交给工作人员。 “王先生,你的钱补交少了,需要补交9万元呀。”工作人员没有接过王东来递过来的钱。 “什么?多少?9万元,你是不是搞错了?当初合约规定的不是14600元吗?”王东来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生怕自己听错了,又重复的问了一遍。 工作人员却振振有词的说道,此一时彼一时,现在墓地涨了,必须按现在的价格补交9万元,否则王东来的母亲不可以安葬在这块墓地上。 王东来想要发作,可胳膊拧不过大腿,只好将母亲的骨灰抱走。 作为孝子的王东来,眼见母亲不能够如期安葬,心如刀绞,一纸诉状,将公墓管理所起诉。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东来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东来说,10年前自己与公墓管理所签订了合约,那么公墓管理所就应当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只需要再补交约定的14600元即可。 第二,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约责任。 王东来说,公墓管理所违反合约,那么自己有权要求公墓管理所继续履行约定,按照当初15600元的价格出售墓地。 2、可公墓管理所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墓管理所辩驳说,王东来10年前购买墓地的行为,是炒卖墓地,因为现在墓地价格上涨到了9万元。 王东来炒卖墓地的行为,违反了当地的有关规定,所以无效。 同时,王东来为健在的母亲购买墓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也是无效的。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有合约,那么公墓管理所就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15600元的价格出售墓地。 公墓管理所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呢? 正版民法典
云南,一男子80多岁的母亲去世,男子正准备将母亲下葬,可公墓管理所却要男子补交9
运良说是非
2024-06-04 0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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