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可婚后男子却一名女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事后男子还与情人及情人的女儿一起共同生活。男子去世后,妻子拿着公证书要求继承丈夫的房子,可情人的女儿却也拿着男子的遗嘱,也要求继承男子的房子。双方各执一词,且手上都有法律依据,那么双方谁的诉求,最终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北京西城区法院、星视频、北京晚报·
王先生与妻子周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并先后购买了两套房子。一套用于一家四口生活居住,一套则用于出租。本来一家四口过着幸福的生活。
可自从王先生认识韩女士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这个家庭就变得支离破碎。事后王先生还与租客终止了出租屋租赁合同关系,并与情人韩女士及其女儿一起搬进这套房子,共同生活。
二十年后王先生因病去世,家人为其办理完葬礼后,妻子周女士便带着两个儿女到公证处做公证,两个儿女均明确表示同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公证处确认妻子周女士是唯一法定继承人。
随后周女士拿着公证书要求韩女士及其女儿搬走。可谁曾想,韩女士的女儿却拿出王先生所立下的遗嘱,声称王先生生前已经将其份额留给自己继承。
遗嘱大意为:虽然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仍然享有50%的份额,因此其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份额赠与给韩女士的女儿,其他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可周女士却不认可韩女士母女俩的说法,并表示之前的事,其不想计较,但这房子其必须要收回。但韩女士却坚持认为其女儿有遗嘱,就有继承权。
周女士多次劝说未果后,一气之下,告上法庭,不仅要求韩女士母女俩腾房,还要其支付占用房子20年时间的使用费共计5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现在的情况是妻子周女士手上有公证书,而情人韩女士与其女儿手上有遗嘱,且这份遗嘱是亲笔书写。
那么双方谁的诉求,最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意思就是说,由于王先生名下两套房子都是其与周女士结婚后所购买的,因此,不论是登记在谁的名下,这两套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次,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套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原则上应当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即王先生确实可以对其名下的份额进行处分,赠与他人。
注意!赠与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3条同时还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在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韩女士其女儿成为房产份额的受益赠人,与韩女士和王先生同居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赠与行为。
再次,民法典第1127条,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其所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的,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由于王先生所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名下份额遗产应当两个子女和妻子共同继承,而两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就应当由妻子来继承。
最后,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40条同时还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在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已经确定是周女士,那么其就有权要求韩女士母女敌返还原物,并提出主张。
换而言之,周女士不仅可以要求韩女士母女腾房,还可主张因占有房子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妻子周女士的诉求,判定韩女士母女俩必须腾房,并支付其占用房子20年时间给周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