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亭县,一名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当地综合执法局大队长与其恋爱期间,偷偷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可大队长结婚后仍然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辜成为“小三”。目前,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已依法对这位大队长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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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身女子于`·份时,通过朋友认识此时也是单身的男子谢某。两人认识不久后,谢某就开始对年轻貌美的女子展开疯狂的追求。但当时女子觉得这个人太油嘴滑舌了,所以一直不为所动。
直到一年多后,·双11当天,女子才最终被谢某所打动,并正式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
两人确定恋爱后,谢某对女子疼爱有加,平时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值得女子托付终身的好男人形象。
虽然当时两人还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但平时两人都以“老公“老婆”相互称呼对方,且两人感情非常好,女子一直以来也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其恋爱的。
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年·17日,女子见谢某一直没有向自己求婚,于是就主动发信息和谢某说“老公,我们结婚吧!”一开始时谢某没有正面回复。女子追问过后,谢某直接了当回复说“好的!”
可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3日其在上网时却无意中刷到,谢某与其他女子非常恩爱牵着手的视频。
当时女子还以为谢某只是一脚踏两脚,可女子通过私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并质问对方为什么要与我“老公”牵手时,对方却理直气壮的说谢某是他的老公。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对方还给女子出示了两人的结婚证。结婚证上清楚显示登记时间为·年·20日,对方还表示两人是于··份认识的。
也就是说,女子以“正牌女友”去质疑对方时,结果证实自己在对方眼里实际上是谢某的“小三”。毕竟对方手上是有法律所承认的结婚证、合法夫妻身份!
换而言之,通过三个人各自认识的时间线、结婚证登记日期来判断,谢某是先认识女子,在追求女子时其同时还在追求其现任妻子,谢某与女子确认恋爱关系后,又继续追求其妻子,并与其登记结婚。
谢某与后来认识的妻子登记结婚后,又隐瞒自己的已婚信息,并继续与女子保持“恋爱关系”,而女子则全部不知情,所以无辜当了半年多的“小三”!
目前,主管部门已经证实谢某是当地县综合执法局的大队长,并已对谢某生活作风问题,进行调查。
有网友表示,谢某吃着碗里的却还看着锅里的,这是典型的渣男!妻子要及时止损、起诉离婚!
也有网友表示,谢某也太会伪装了吧?还是女子太太傻天真了呢?女子与其相恋三年,都到谈婚论嫁的时候了,难道没见过谢某的父母家人及其朋友么?还是集体为谢某守口如瓶呢?谢某结婚那几天,又是怎么和女子解释自己的行程呢?太不可思议!
还有许多网友担心,女子现在是“小三”身份,妻子一旦起诉,女子可能要将谢某在她身上花的钱全部还回去,甚至还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如果谢某只是同时与两人保持恋爱关系,那么就只是道德问题。可其却在结婚后,隐瞒已婚信息并继续与女子保持“恋爱关系”,这时就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互负忠实义务,并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具体而言,从法律上讲,谢某既然选择与妻子结婚,那么其就必须与女子有个了断,否则,就是违背了对婚姻家庭忠实的义务,侵害其妻子的婚姻权!
也就是说,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家庭属于过错方,因此,其妻子如果要止损,并与其协议或者起诉离婚,可以要求谢某为此作出赔偿。
注意!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以·年·20日结婚登记之日算起。
换而言之,即便妻子要向被“小三”的女子提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也只能是谢某领证后的支出。但也未必能够获得支持,毕竟女子是不知情的!
其次,女子不知情,就肯定不构成重婚罪。
所谓重婚罪是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而认定为行为人构成此罪,不仅要求是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对各自的婚姻状况是明知的!
也就是说,即便谢某是已婚、两人长期以“老公老婆”相称,但女子是不明知谢某已婚的,所以女子是不构成重婚罪的;谢某虽明知,但只要其不是长期与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很难认定为构成犯罪。
最后,婚内出轨即便不构成重婚罪,但仍然构成民事侵权,且与谢某婚前同时和两人“恋爱”一样,都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只要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后确认女子所举报的内容属实,那么主管部门就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当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被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