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13岁少女认识29岁男子后,先是被男子带去KTV陪酒、后又被带去卖淫。

乔一下娱记 2024-06-05 11:03:50

湖南永州,13岁少女认识29岁男子后,先是被男子带去KTV陪酒、后又被带去卖淫。一审法院对男子数罪并罚判刑16个月、嫖客也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刑。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抗诉。家属继续申诉后,中院要求再审、检察院又以与原审起诉事实不符、发现漏罪为由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再审法院改判。

(来源:环球网)

李先生(化名)与妻子离婚后女儿归其抚养,其独自前往广东工作时,年幼的女儿小李由奶奶代为照顾。

2021年小李上网时,认识29岁男子陈某,两人私信聊天后,年仅13周岁的小李将陈某当成自己的男朋友。可获取小李信任后,陈某却将其带去KTV陪客人喝酒,每次收费400元、陈某则提成100元。

之后小李某因每天晚上要喝酒实在受不了,却又被陈某哄骗去卖淫,并约定好陈某事后分成的比例。

事发当天,陈某联系好40岁男子于某后就安排小李到酒店房间与其“交易”。可小李见到于某后因害怕准备离开房间,但最终还是被于某强行发生了关系。

李先生得知此事后立即从广东回老家找人并报警求助。后经警方调查取证确认,陈某一共带了13位未成年女孩到KTV提供有偿性陪侍服务,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4周岁,且认定于某构成强奸罪。

公安机关同时认定陈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案发后陈某曾通过法院,向李先生表达想要适当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来获得谅解,但被明确表示拒绝。

据了解,小李家庭条件还不错、在一审法院宣判前,陈某仅有认罪认罚一个可从轻处罚情节。

一审法院以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是,李先生从未放弃申诉。终于,在陈某刑满释放前十几天,中院决定再审本案。

紧接着,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与原审起诉事实不符、发现漏罪为由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再审后的起诉书显示,检察院同时还认定陈某是强奸共犯。

也就是说,检察院再次起诉时认定陈某为于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三罪并罚。

一、什么叫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执行1年4个月,是从轻还是从重?

刑法第362条第2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有偿性陪侍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陈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此违法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侦查、起诉、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分别可减少15%、10%、5%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即便不能认定陈某是引诱小李卖淫,其两条罪名也应当分别处5年以下、3年以下。

换而言之,在陈某只有一个认罪认罚、最多只可以减少15%基准量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才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6个月,确实是从轻处罚。

2、为什么刑满释放前十多天,还可以“再审”陈某?最终会如何量刑?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3条规定,发现還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简而言之,如果是陈某上诉,即便是发回重审也不会对其加刑,但检察院抗诉和追加、补充起诉除外。

其次,未满14周岁幼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刑法对其实施特殊保护。即不论未满14周岁幼女当时有没有反抗,男方明知其年龄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一律根据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处3-10年。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认定于某事前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小李实际年龄的,就可以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最后,2013年施行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换句话说,原起诉中并没有认定陈某为于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作出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就属于陈某的漏罪,因此检察院才会再审时补充起诉的。

综上,再审法院以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均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强奸罪判刑3年;三罪判罚后决定执7年;于某则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目前,陈某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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