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点!保护我的小孩!”广东广州,一家长带着女儿乘坐地铁出行时,因女儿在车厢内嬉戏期间撞到另一名男乘客,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男乘客持刀伤害家长、家长对着地铁工作人员拼命叫喊:“快点!保护我的小孩!”目前,男乘客已被刑拘。
(来源:极目新闻、九派新闻等)
12月9日19时25分,48岁男家长张某带着年幼的女儿乘坐地铁9号线出行时,女儿在车厢内嬉戏玩耍时,不小心撞到了19岁男乘客刘某。
刘某认为,张某作为孩子的家长,有义务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能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并因此与家长张某发生争执,撕扯。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刘某竟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张某的身体,张某反应过来后,不顾身体的疼痛,立即上前夺刀。
现场视频显示,两人在地上扭打在一起时,女儿走到两人面前,不停在喊呼着“老爸!老爸!”此时车厢内的乘客已经纷纷被这突来的一幕吓到并下了车。
张某见女儿走到两人面前,非常担心自己女儿的人身安全,并大声说道“快点!快点保护我的小孩!”
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地铁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即上前拉开女孩,避免她受到伤害。公安民警闻讯赶来后立即将刘某制服,并将受伤的张某送医接受治疗。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已将刘某刑拘;刘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刀刃长6.5厘米,塑料刀柄,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认为:“家长确实不能放任孩子在车厢内嬉戏打闹,但刘某绝对不能据此持刀伤人!”、“这么长的刀是怎么带上车的,平时过地铁安检,水都要先喝一口才能过,为什么刘某身上的刀具没有被发现?地铁是不是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呢?”
那地铁站要对此承担责任么?刘某将承担什么后果?
首先,地铁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以及第一时间施救等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地铁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因第3人造成的损害,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再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3人追偿。
也就是说,刘某所携带的刀具是不是法定不能带上车的管制刀具,是认定地铁站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
其次,非管制类的生活使用刀具刀刅长6.5厘米,塑料刀柄制的,不属于管制刀具。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第20条明确规定,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刀等均为管制刀具。
但是,非管制类的生活、生产类刀器具:凡刀刃部分在15厘米以上的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陶瓷刀等,视为“管制刀具”,不允许乘客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所使用的是非管制类的生活、生产类刀器具,且刀刃长6.5厘米,塑料刀柄,不属于管制刀具,因此,地铁站并不存在过错。
再次,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通报中明确指出被害人张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已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刑拘。那么就可以肯定刘某将付出3年以下刑事处罚的代价。
最后,刘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总而言之,任何犯罪行为,民法都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刘某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张某因被侵犯身体健康权而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最后,不可否认,张某没有监管好自己的女儿存在一定过失,但这绝对不能成为刘某持刀伤人的理由,否则必须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望大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