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想白嫖!”河南商丘,一男子称,他将车借给“朋友”开,对方却将他的车卖掉。还声称:我把她当朋友,她却拿我当冤大头!可对方却说男子胡编乱造。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案例·:小莉帮忙·
本是山东某地的老袁,几年前为了做生意,选择背井离乡来到当地打拼。已是中年的他,阅历丰富,做起生意来也很是顺手。
虽然生意上一帆风顺,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让老袁越发觉得孤单起来。每天回到冷冰冰、黑漆漆的住所,心里更加期待温暖的家庭生活。
这天,老袁路过一家婚介所,鬼使神差般走了进去,并留下信息。很快,在婚介所的介绍下认识了祁女士,并同居在一起。
老袁本是卖面粉的,和祁女士恋爱之后,就让祁女士帮忙买面粉,每个月给她3000块钱工资。于是,两人一边谈着恋爱,一边成为雇佣关系。
两人恋爱期间,为了出行方便,老袁从杨女士的手里购入了一辆二手轿车,还将这辆车登记在了祁女士的名下。
可随着相处时间久了之后,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最后,两人选择了好聚好散。
可两人分手后没多久,老袁就找上了当地的记者“鸣冤”。
他说,自己从杨女士手中买了车,因其是外地户口,花钱办了暂住证之后才能上当地的牌照,为了省钱就将车过户到了朋友名下。不料,对方以用车为由将车借走,结果把车给卖了。
听到老袁的说辞,让记者感到很吃惊。但解决事情并不能只听片面之词,随后通过老袁联系到对方了解情况。
电话刚接通就给记者来了一个措手不及,全是不堪入耳的谩骂声,像是和老袁有着不共戴天的仇恨一般。
就在记者准备深入了解情况时,老袁直接把电话挂掉,记者没办法解决,只好让老袁再次拨打对方电话,可老袁一直以没法沟通拒绝打电话,甚至还拒绝给记者对方的电话号码。
多次协商之后,老袁才将电话号码给了记者,当记者再次联系到对方之后才得知,原来老袁口中的“朋友”正是祁女士。
记者跟祁女士提起老袁的说辞,祁女士说他在胡编乱造,实际情况他比谁都清楚。
祁女士还表示:之所以会将车子写在她的名下,是因为老袁是无信用人,好多人都在起诉他,随时都能把车给弄走。
老袁还专门让自己给他写了一个证明,车子是老袁买的。当时正在恋爱期间,自己也没多想,就给他写了证明。
祁女士还表示:自己也没有将车卖掉。车子卖到哪了,老袁比谁都清楚,他跟着去的!可老袁却矢口否认,说他根本不知情。
双方各持一词,为了搞清楚车子到底有没有卖掉,记者还专门找上当地的相关部门了解情况,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这辆车子的确又过户了一次。而且,卖车的时候老袁也在现场。
这时,老袁又说:之前祁女士跟他说过要卖车,但他不同意。老袁的说法不光和之前有出入,还向记者隐瞒了他和祁女士的关系。
没想到看似简单的一件事,背后却是一场情感纠葛引起的经济纷争。眼下,祁女士还在坚持自己的说辞。记者也希望祁女士能出面,双方将此事说清楚。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两人结束恋爱关系,车子就应当返还给老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虽然车子是在祁女士名下,但祁女士给老袁写了证明,证明车子是老袁出资买的。如果买车是基于恋爱关系,两人分手之后,无法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赠与合同应当随之失效,祁女士就没有权利使用和处置这辆车子,还需要把车归还给老袁。
2、如果祁女士不归还车子,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有证明可以证明车子是老袁出资买的,在两人分手后,祁女士还占有车子不归还给老袁,就构成不当得利,老袁有权要求祁女士返还。
3、如果车子卖掉,祁女士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老袁和祁女士是恋爱关系,但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分手,目前两人各执一词,其中的真相只有两人知道,只有两人说清楚,才能将事情解决,才能确定双方谁有错,祁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解决问题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