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深夜将奔驰车标掰断,随后拿着车标大摇大摆走掉。车主:新车标报价3000多元,准备报警。
·案例·:红星新闻·
赵先生驾驶着自己的汽车,行驶在市区的道路内。看着不断闪过的路边景象,心情十分激动。忙碌了一天,终于能卸下疲惫,好好感受一下独处的轻松。
赵先生年轻有为,很有经商头脑,白手起家的他,凭借着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善于经商的头脑,把事业搞得风生水起,在当地也小有名气。
业务上的往来,总是要和不同的客户打交道,为了彰显自己的实力,促进合作,赵先生买了一辆奔驰车。
对赵先生来说,这辆车不仅是自己的代步工具,更是自己的忠实合作伙伴。正是因为有它,才能让自己的出行条件提高,才能让自己的生意越来越好。
他深知这辆车对他的重要性,在平时特别爱惜自己的车辆,除了定期的保养之外,平日里的重视更是一点都没落下过。
对于他而言,这辆车的存在就像他的孩子一般,为这辆车付出了很多精力和财力。
这天晚上,赵先生从公司出来之后,便驾驶着自己的车子前往应酬。一路上他就在考虑着停车的问题,毕竟当天应酬的酒店比较火爆,去晚了很难有停车位。
快到酒店附近,他就已经开始关注起了停车位。恰好在路边看到了一个停车位,就将车停在路边的车位上,还心想:停在这里,一会儿走的时候也方便。
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车停在路边竟然遭到了他人的打劫。
赵先生把车停好之后就朝酒店走去,推杯换盏间,大家的兴致越来越高,包厢内的气氛也沸腾起来,感情也变得越发浓厚。
随着酒局渐入尾声,大家也都相继离开。深秋的夜晚,带着丝丝凉意,走出酒店的大门,他的脑袋清醒了不少。
一边朝着自己的车走去,一边还在想着:找代驾帮忙把自己和车一块送到家。
然而,走到车前,让赵先生一度怀疑自己真的喝醉了,眼睛也出现了问题。仔仔细细看了一遍车牌才认出是自己的车。
一顿饭的功夫就不认得自己的车了?并不是!而是在他吃饭期间,奔驰车的车标被顺走了。看到这一幕,深夜的凉风都不及他内心的寒意,犹如置身冰窖一般。
幸运的是,他停车的位置有监控。从监控当中可以清楚看到,一个年轻男子,身材高高大大,身穿一件比较亮眼的连帽外套,径直走到他的车前。
起先只是观察了一下车标,可没想到,男子接下来直接将手伸向车标,把车标掰断,拿着车标大摇大摆的走掉了。甚至在离开之前,还回头看了一下车头。
赵先生随即联系了4S店的售后,工作人员告诉他:更换一个新车标要3000多块钱。对于自己的损失,他准备报警处理。
这件事曝光之后受到了非议,很多人都不理解,男子到底是抱了什么样的心理,把人家的车标偷走。偷一个车标对他来说有什么用?不仅损人还不利己。
还有人说:幸好男子掰断的不是“小金人”车标,不然赔的更多。
在大家的热议中,让我们一起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一下此事。
1、那么,男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将赵先生的奔驰车车标掰断并偷走,损坏了赵先生的私有财物,导致其财产受到损伤,应当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2、有人问,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事后,赵先生联系了4S店,工作人员给出报价,换一个新车标需要3000多元,不构成立案标准。也就是说,男子只要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3、但男子的行为给赵先生造成了损失,男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男子的行为侵犯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对赵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S店已经给出报价,男子应当照价赔偿。·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