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徐先生花100多万元买了套房子钱,没想到装灯的时候,吓了一大跳,房顶打的孔里,手一碰就掉砂子,吸顶灯根本挂不住。徐先生怀疑这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毕竟连个灯都挂不住,担心影响到人身安全,吓得不敢住。
这件事是工人装修的时候发现的。当时工人准备装餐厅灯,结果一打膨胀螺丝,打了7公分深,发现顶上楼板根本挂不住灯,换了好几个地方,都是这样。徐先生拿来电钻,又在餐厅顶上打了一些孔,全是这样。
徐先生联系开发商以后,开发商让施工队来查看。施工队没说什么原因,就说给维修,但没说怎么修。
验房师从孔里抠了点东西下来,发现基本都是砂子,石头很少,说这水泥肯定不达标。用回弹仪检测,发现水泥的强度也不达标。这会导致使用年限受影响,而且楼上活动,楼下震动感会很明显。
施工负责人说,可能是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润泵的砂浆刚好放到那个位置了,只有一点,承认属于质量缺陷。
但徐先生认为维修属于治标不治本,不同意开发商的维修方案。最终,双方都同意由第三方进行鉴定再说。
@家子说法
这确实太吓人了,毕竟这是100多万元的房子,业主买回来,日常生活都是在里面的,有质量问题,后果还是很严重的。
不少网友说,这不光是徐先生家危险,就怕楼上那家突然掉下来,两家变成一家了。
但也有一些自称懂行的网友说,这很可能是第一泵润泵管的砂浆全打一个地方了,可以通过砸掉重新浇筑的方式,或者碳纤维加固的方式解决,不是不可以修复。
其实,事实真相如何,通过第三方鉴定应该是完全可以的。
毕竟,如果是这些懂行人说的那样,相信只会有一部分区域是这样的。而如果整栋楼大部分位置都是这样的,那就是整体质量问题了。还是很容易鉴定出来的。
除了要鉴定是不是质量问题,会不会影响居住以外,还要鉴定能不能进行修复。
现在施工方已经承认属于质量缺陷,剩下的问题主要是质量问题的轻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一大类是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
如果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徐先生作为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如果属于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一种是普通的质量问题。
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买受人仍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对于普通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具体到这个事件里,可以从现在的质量问题能不能彻底修复来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如果不能彻底修复,则徐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徐先生购房期间的利息支出、装修损失等。
如果可以彻底修复,则应当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并赔偿因修复产生的其他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为修复所导致徐先生延期入住的损失等。
但不管目前的质量问题是如何导致的,都必须要说,住房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幸福,出现问题都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