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临高,3名身材不错的外籍女子,在网上晒旅游视频,引起当地关注,警方调查以后发现她们竟然都是偷渡过来,专门从事色情服务的。
原来,这3名女子晒的短视频,都是在景区打卡、KTV唱歌、聚会之类的内容,配的文字都是外文。警方由此注意到她们可能是外籍人士,但临高县是个小县城,不是热门旅游景区,常住的有合法居留权的外籍人士才十几个,进出的外籍人士也不会超过100人,这一下子集中多了3名外籍人士,而且没有记录,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怀疑了。
警方调查以后,没找到她们的出入境记录,最终在一个出租屋里找到这3人,发现她们有外籍口音,也拿不出身份证。一问之下,3个人倒很老实,承认自己来自东南亚一个国家,在这里从事卖淫活动。
警方再接着调查下去,又找到了25岁的外籍女子武某,是她出的偷渡费用,让3人到中国卖淫。武某又交代出当地男子王某、秦某,这两人负责接送3名外籍女子,还负责她们的日常生活起居。而武某的男友王某豪则是幕后老板,负责组织外籍人士来中国从事违法活动。
原来,王某豪是通过外籍女子陈某作案。陈某买通港口轮渡工作人员李某,借道广西,从境外接送偷渡女子,走员工通道躲避检查,每人收费2000元到5000元,然后两人平分。
这么大老远的,跑到中国来,就为了干这种违法的事情,看来我们国家的收入是比其他国家高不少啊!但咱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来干点正经营生吗?现在这样,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后恐怕还要被驱逐出境吧?
在这个事件里,既有外籍人士的参与,又有本国人员的参与,涉及多个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们分别说一说。
一、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这3名外籍女子到临高以后,从事的是色情服务行业。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治安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这种行为,最高只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不过,卖淫行为虽然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与之相关的很多行为却很容易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到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都是犯罪行为,而且犯罪门槛并不高。
特别是“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不管获利多少、人员多少,都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且属于其中的情节严重。
现在这个案件里,外籍女子武某和她的男友王某豪从事的就是组织境外人士到境内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接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这个处罚还是非常重的。
至于当地男子王某、秦某,负责接送和保证她们的日常生活,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而且属于协助组织境外人士在境内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偷渡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3名女子卖淫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她们还存在偷越国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内外勾结非法越境,现在她们就属于这种行为,所以已经构成了偷越国境罪,所以被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肯定也是难免的。
当然,组织她们偷渡的女子陈某行为更为严重,她除了本人偷渡以外,还组织多人偷渡。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陈某作为首要分子,恐怕最少也要面临着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而被收买的李某也会构成组织偷越国境罪的共同犯罪,难逃刑责。
最后,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3名外籍女子以及陈某、武某肯定也会被判驱逐出境,在刑罚被执行完毕以后,再被驱逐出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