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男子多次当街朝男学生身上泼粪,男子被抓以后,说自己不敢朝成年人身上泼

乔一下娱记 2024-05-07 10:34:59

湖北黄石,一男子多次当街朝男学生身上泼粪,男子被抓以后,说自己不敢朝成年人身上泼,才专挑未成年的学生下手。

3月26日,两名中学生走在路上,突然一名陌生男子从他们身旁,朝他们身上泼洒粪便,然后离开。两名学生报警以后,警方在当天傍晚,找到男子石某,将他抓获。

经过调查,石某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他在几个空饮料瓶里装上粪便,然后在街上转悠,看到自己看不惯的人,就朝对方身上泼洒粪水,已经干了三次了。

对于这么做的原因,石某说,他就是看不惯那些随地吐痰、擤鼻涕的人,看到这些人在他面前这样干,他就觉得对方是故意“恶心”自己。于是他就想出这个方法,也给别人一点颜色看看。

但是,他又不敢对成年人下手,怕挨揍,就专门在一些偏僻路段,挑选单独行走的未成年男学生下手。

目前,当地警方认定石某涉嫌寻衅滋事,已经将石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到处泼粪的人嫌弃别人吐痰和甩鼻涕,这都什么人啊?确定精神上没有问题吗?但要说精神有问题吧,他还知道欺软怕硬,不敢对成年人下手,看来就算有精神病,也不是太严重。

首先,石某多次向未成年人身上泼粪水,不但是对被害人的侮辱,也已经毁损了被害人的衣物,属于典型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但这种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与一般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还有所不同,一般的故意损坏财物都有一定的矛盾基础。而这个事件里,石某与被害人之前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矛盾,仅仅是因为看不惯他人随意吐痰等,就不管对方是谁,直接给对方身上泼粪水。其出发点只是为了发泄情绪,寻求刺激,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的行为。在对被害人的选择上,石某也没有特定的目标,逮住谁就是谁,根本不管对方是谁,也已经损坏了公共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这里石某的行为就属于任意损毁公共财物。

而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可以构成。

而多次,一般认为是指两年内三次以上。

现在石某三次向他人身上泼洒粪水,社会影响恶劣,就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其次,如果石某经过鉴定,具有精神疾病,那也不一定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也分为三种。

第一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石某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这种精神病人犯罪的,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诉讼法,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算石某有精神病,也应该是这种情况。

第三种,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他们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这个案件恐怕石某难逃其责。

最后,不管石某承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给被害学生造成的损失,他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是赔偿学生的衣物损失,还是清洗费用,主要就是看学生们衣服的污染程度,有无清洗的可能了。

但估计这些学生,不一定会再去找石某索赔了。毕竟,估计没人愿意和这种奇怪的人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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