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被骗了?”浙江杭州,穆女士说自己在某超市购物后,拿购物小票在一家珠宝店抽奖,中了一等奖,购物可以打一折。店员说她运气好,这个一等奖没几个人中。她花399元,买了原价3999元的和田玉。
而今年4月份,他还在南京一家超市的珠宝柜台,连续中了两次一等奖,两次都花1980元,买下原价19800元足金和田玉吊坠。而这个珠宝柜台和杭州这家是连锁店。
她发现中一等奖很容易,自己被忽悠了,就拿着三件珠宝,到杭州这家珠宝柜台要求退货,对方却说她扰乱秩序,报了警。
记者和她一起到了珠宝柜台,刚好有个老阿姨也中了一等奖。店员看到记者,让阿姨不要兑奖,赶紧走。穆女士则让阿姨兑奖,场面十分尴尬,阿姨见状赶紧离开。
记者现场连续抽了四五张奖,都没中奖。穆女士说,抽奖篮里的都没奖,抽的时候,店员会偷换奖券。原来穆女士和老板是合伙人,去年闹矛盾记者还采访过她,所以对情况很熟悉。
她说这些珠宝很便宜,3999元的进价也就60元,19800元的最多200元。见状,老板赶紧给她退了款。记者让她去市监局反映,她拒绝了。
【@家子说法 】
1、这个销售手段,似乎在不少地方都见过类似的。以前我还以为店家顶多就是原价卖给消费者,中间赚点小利润,没想到听了穆女士的介绍,才知道中间差价会这么大。
如果穆女士所说的情况都属实的话,这种行为当然涉嫌欺诈,严重的话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罪。
2、这种有奖销售的方式,其实和抽奖关系不大,就是虚构抽奖的事实,偷换奖券,让消费者误以为占了便宜,去购买商品。
而单从珠宝店这种销售手法来说,就已经属于违规,属于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这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中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这家店的行为已经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部门最高可以对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四川成都一家珠宝店实施抽奖式骗局,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商家就被罚款80万元。
3、但除了这种销售手法属于欺诈以外,相信这些珠宝绝对不像店员说的那样,是真正的黄金,或者真正的和田玉,全是假货,这也是一种欺诈。
而民事上的欺诈,与刑事犯罪里的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只是为了促成交易的的成立,从中获取利润,而诈骗罪纯粹是为了骗钱,行为人没有支付成本或者支付的成本微乎其微。
这个事件里,老板真实售价1980元的珠宝,真正进价最多200元,这究竟是诈骗还是欺诈,可能会存在一定争议。家子翻了之前各地的处罚报道,大多数都还没有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理。
4、但不管商家最终会被如何处理,但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被骗以后,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以外,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三倍赔偿。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虽然穆女士最终没有向市监局反应,但既然媒体已经将这家珠宝店涉嫌违法的行为曝光出来了,相信当地市监局也会迅速行动,予以查处,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