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一男子突然爬上景区一标志性建筑后,开始脱上衣。男子正在往下来爬时,公安

乔一下娱记 2024-06-07 09:44:24

河南禹州,一男子突然爬上景区一标志性建筑后,开始脱上衣。男子正在往下来爬时,公安民警等人一拥而上将其控制,可另一男子见状却迅速上前怒踹两脚。事后网友担心“热心”但冲动的男子被处罚。

··:新京报·

·7日,路过当地标志性建筑大禹像的群众发现,一名男子突然爬上去后,大声喊话并做出一连串奇怪的动作。路过群众发现男子的异常行为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后,一眼就认出该男子。原来该男子在·13日时,就在这个地方实施过类似行为。

民警到场处置后和上一次一样不停劝说该男子先下来,可男子不听还要脱上衣。民警连忙劝阻男子。

现场视频显示,在劝说的过程中,大禹像底下的人还按男子要求给其抛过去了一样东西,男子也轻松的接住了。事后男子还动作娴熟的从上面往下爬。

男子往下爬并到达快要落地的高度时,公安民警等人先是将其拉下来、后又一拥而上将其按制。

可没曾想,现场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光头男子却突然冲上前,先是用手掌拍了其头部两下,后又用脚连续踹了其臂部两下。随后光头男子被民警制止。

据了解,该男子疑似精神有点不正常。·13日曾在事发地点做出类似行为并被公安民警带走后,被批评教育了一次,但却未曾改正,且现场设有多个“禁止攀爬”的警示牌。

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气愤的表现,既然男子精神不正常,家属就有义务监管好。有过一次教训了、出了事,家属就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也有很多网友认为,精神不正常的人犯事,抓了民警也不能处罚,所以光头男子的“教育”,或许起到的作用更明显,毕竟再来的话怕被人打!

但是,还有很多网友担心,光头男子反倒会因动手打人了,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光头男子会不会被公安机关处罚呢?

首先,事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没有异议。既然是公共场所,现场又有“禁止攀爬”警示牌,那么大家就要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治安和刑法对于精神病患者所实施违法犯罪不予处罚的要求是一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只有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处于无法辩知其行为的状态的,才不会被公安机关处罚。如果不是发病时实施了违法行为,还是会被治安处罚的。

其次,法律严厉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即便男子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只要其没有没有实施非常紧迫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其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简而言之,当时男子已被公安民警控制,即男子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紧接着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置。可这时光头男子上前打人,就是属于殴打他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从情理上讲,我们能够理解光头男子的心情;但从法律上讲,其行为是构成违法的。所以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并应当引以为戒!

当然,只要公安机关认为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是事出有因的,一般也会给其一次机会,批评教育处理即可,不予治安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最后,从民法上讲,精神病人其监护人负有监管责任,如若因精神病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其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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