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大妈分五次将所有积蓄66万元存进银行。可事后大妈因家里盖房子再到银

乔一下娱记 2024-06-06 09:46:45

河南平顶山,一大妈分五次将所有积蓄66万元存进银行。可事后大妈因家里盖房子再到银行取钱时,结果却发现钱不翼而飞了,且存款当天就被销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大妈希望银行要给个说法。

··:都市接到办·

刘大妈·化名·早年与丈夫崔大爷通过打拼和省吃俭用,攒下一笔来之不易的积蓄。退休后刘大妈将自己的所有积蓄66万元,分五次全部都存入银行。

每笔钱存入银行时,陈大妈都办理了定期存款5年的业务,最后那笔存款的到期日为··7日、利率为4.5%。

今年刘大妈的儿子崔先生准备在老家盖房子。为了支持儿子,刘大妈准备提前将一笔定期存款取出来给儿子盖房子时使用。虽然提前取款属于违约行为,会影响收益,但为了儿子,刘大妈没有任何犹豫。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刘大妈拿着存款单到银行柜台取钱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取不了。当时刘大妈还以为是不能提前取走,可工作人员却说不是取不了,而是钱早已经被人取走了。刘大妈听后被吓坏了。

随后刘大妈立即要求工作人员为其查询,到底是谁取走的、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将钱取走的?

可工作人员却说,他们查到的结果是··27日刘大妈存款当天,存款就被人取走并销户了。所以现在暂时查不到原因。刘大妈听后顿感不妙。

随后刘大妈立即打电话给儿子崔先生,让其拿另外4张存款单到银行来查询,可结果却发现5笔存款共计66万元,全部都是这种情况,被取走并销户了。

母子俩听后立即质问工作人员,为什么存款凭证在我们手上,别人还能将钱取走并销户呢?

可工作人员却轻描淡写的说,这不很正常么?只要来报失,那刘大妈手上的那五张存款单就是作废了。

刘大妈仔细回忆了一下,身份证没有丢,而存款单又在自己手里,那么是谁这么“神通广大”,不需身份证、本人和存款单原件,就能将钱取走并销户呢?

工作人员说暂时不清楚,要进一步核实。

刘大妈表示,事发后曾有一名自称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找到他们,并给出一个先私下还本金66万、利息打借条的方式来处理此事。但被刘大妈明确拒绝。

刘大妈与崔先生都很清楚,如果私下给并收了,这事性质就变了,所以强烈要求必须以银行名义支付。

目前,银行还没有给刘大妈准确的说法,但明确表示从来没有安排工作人员与刘大妈私下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找刘大妈“私了”的人,到底是谁还不清楚,且银行明确表示不知情、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只要刘大妈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事后代表银行履行职务的柜台工作人员通过银行窗口给其递回一张与其定存金额和公开利率均一致,且有银行印章的定期存款单,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33同时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息的资金安全,及时为储户办理兑付业务,不得拒付、拖延。

也就是说,在刘大妈能够提供五张由银行出具的存款单的情况下,银行想要主张被人取走并销户了,那么银行就要拿出监控视频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已经明确规定,储户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必须是本人持存款单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原件。且无论是本人办理或是代人代为领取,必须签名后,方为有效。

换而言之,即便银行方面能够提供被取走并销户的证据,也要看当时是否刘大妈本人操作、代领人代办时是否手续齐全、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等。

最后,相信大家和刘大妈的想法一样,要不是内部工作人员的配合或者直接操作,是办不到这种事的。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 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不论是工作人员实施,还是工作人员为他人提供了帮助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参与其中的,那么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行为人追偿。

那么大家认为,到底是谁将钱取走并销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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