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林老太和老伴饭后遛弯时,遇见一只大狗,老人因受到惊吓摔倒,导致多处骨折。老太家属找狗主人索赔时,狗主人却反咬一口,怒斥林老太碰瓷。双方谁说谁有理,最终闹上法庭。
(案例来源:菏泽中院)
覃建军养了一条拉布拉多犬,因这个品种的狗体型比较大,他平时又比较宠爱,导致爱犬体重达到了90多斤。每天在饭后闲来无事的时候,覃建军就会牵着自己的爱犬下楼遛弯。对于覃建军的爱犬,见过的人都会夸两句,因为他的狗确实被他养的很好。
因为拉布拉多的体型比较大,而且很胖,所以每次下楼遛弯的时候,覃建军都会用牵引绳把狗拴好,牵着遛弯,生怕被路过的小孩,和老人看到后害怕而受到惊吓。
怎料,天有不测风云,某天,覃建军带着狗在楼下遛弯,经过一处绿化带时,因路比较狭窄,对面迎来了林老太和老伴。
由于大狗当时,正在离林老太夫妇7米远的位置小便,在看到林老太从对面走过来的时候,站起来朝着老人的方向走,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
可能林老太夫妇没有见过这么大的狗,尤其是林老太,可能年纪大了胆儿也比较小,在看到远处的大狗时,瞬间吓得后退了几步,并跌倒在了地上。
但由于老人年纪比较大,身上的骨头也比较脆弱,在跌倒后导致老太身上多处骨折,光医药费就花了16958元。经医院鉴定,林老太的伤情竟然达到了十级伤残。
事后林老太的家人认为,是覃建军养的大狗吓到了林老太,所以才导致老人摔倒骨折的。所以覃建军要承担林老太摔倒后的所有损失,经过林老太家人的估算,他们向覃建军索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高达10.8万元。
覃建军被莫名其妙的索赔搞的气不打一处来,他怒斥林老太碰瓷,并称:事发当时,自家大狗与林老太相差七米远。并不是因为大狗冲上前之后才吓到老人,导致老人摔倒的,而是老人自己看到狗,自己害怕摔倒的。导致骨折与狗没有任何关系,是林老太心理素质差导致的。
覃建军称:如果当时他没有牵引绳,狗窜到了老人身上,将老人扑倒,这是狗的责任,但事发时,覃建军好好的牵着大狗,而且老人和狗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并不能说老人摔倒和狗有关系。
但老人家属不依不饶,坚持索赔10余万元。覃建军看对方根本不讲理,特别的生气,跟对方说,别说10万元,就连一块钱都不会给。你们这明摆了就是碰瓷,明明是老人自己走路没站稳,为什么要来讹诈我?
林老太家人眼看索赔无望,无奈之下将覃建军及大狗告上法庭,主张索赔10.08万元。
1、覃建军饲养的狗,造成林老太伤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损失的,应当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覃建军所饲养的大狗,对林老太造成十级伤残的,覃建军应承担侵权责任。
2、林老太的家人可以要求覃建军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的,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一系列的损失。林老太因看到覃建军养的大狗后,受到惊吓摔倒致残,林老太的家人可以要求覃建军赔偿损失。
3、林老太摔倒骨折,责任不全在狗身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大狗让林老太出现了紧张情绪,但并不是必然导致林老太倒地受伤的,因此,林老太摔倒受伤,系其受到大狗惊吓后,避让不当等共同因素导致。
最终法院判定,林老太和覃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出来后,林老太和覃建军都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
Dggru
小编,你再继续乱编我告你扰乱社会
老肥
狗主人有养犬证吗?
怪叔叔大诚 回复 05-30 13:00
有证怎么说?没证怎么说?
天海风
某人在电梯放了个响屁,同电梯老人听到后吓死了,也各负50%责任吗?
李C407
大狗确实吓人,把人吓倒确实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