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男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没有报警就不能走保险理赔,自行到早餐店喝了一杯白酒后主动报警。结果𨚫被交警识破其技俩并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网友表示:“这真的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自找的”
(来源:四川日报)
男子陈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SUV出行时,横冲直撞,将一辆三轮车撞翻在地,并造成三轮车司机意识模糊的严重后果。事后陈某因没有报警,就不能正常走保险理赔程序,且怕很快被交警找上门并认为肇事逃逸,于是心生一计,准备自己去报警“自首”。
可当时陈某喝过酒,现在去报警,还不如现场报警。为了不被交警追究其酒驾的法律责任,陈某到附近的早餐店买了两个卤蛋和一杯白酒,一饮而尽。
喝完酒后,陈某理直气壮报警,并声称自己是“受到惊吓后喝酒壮胆”来的,但交警却并没有采信,且要求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5.4mg/100ml。
交警翻查陈某行动轨迹及其到早餐店喝白酒后才来报警的证据后,认为其是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大家听得多了,那什么叫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酒驾、醉驾的司机为了逃避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自作聪明。
比如下车前,从车上取来酒喝或者在酒精测试前通过其他方式先喝酒,之后再与交警“扯皮”,声称无法确定到底是刚喝的酒还是开车前喝酒造成的。
为了打击这些行为,《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明确指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前,驾驶员是喝过酒的,之后驾驶员以刚又喝过酒为由狡辩的,一律以测试时的结果为准。即以实测为准。
具体到本案中,交警在对陈某酒精测试时,酒精含量结果显示为25.4mg/100ml。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于80mg/100ml的,应当认定为酒后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交警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为由,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那么陈某还能走保赔理赔么?
保险法第6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之一,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也就是说,由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陈某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此,其想再走保险修车的可能性都没有。
有网友表示,按照陈某刚喝一杯白酒,测试结果才为25.4mg/100ml来判断,其要是当场报交警,或许还有可能是在20mg/100ml以下,真的是“画蛇添足”了!完美诠释了什么叫做“自作自受!”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