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花8万元购买一套125平方米的房子时,开发商还赠送了一个停车位。可女子装修后,却发现有人撬门进入其新房子里居住,且还声称其也以8万元的价格买了这套房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报警。网友们表示:“640元一平方米的房子也敢买、胆子真大!”、“这不属于善意取得吧?”
(来源:大象新闻)
胡女士支付8万元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3个房间、面积125平方米的小区商品房,且当时开发商还给胡女士赠送了一个停车位。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合同后,胡女士就找来装修公司将房子进行装修,并为新房添置了冰箱、电视等日常家用电器。
将房子装修完成后,胡女士就外出务工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胡女士近日回家时却发现门锁被撬、玻璃窗被砸烂了,且房子里面还有人在做饭吃。胡女士随即与对方理论并因此发生了争执。
事后胡女士报警求助。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后,对方一家人才离开胡女士家中,但之后对方还在为此事与胡女士多次发生争执,且声称其也花了8万元买了这套房子,但对方却不愿意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胡女士向记者求助后,记者到主管部门查询了一下,结果发现这个所谓的开发商居然没有在主管部门登记。即查无数据。事后开发商和胡女士联系说,正在和那个人在打官司,并承诺如果输了官司就会返还胡女士的购房款、赔偿胡女士装修款等损失。
有网友表示,8万元买125平方米的房子,房价就是640元每平米,开发商连成本都不止这个价,而且还赠送个车位。这样的房子,一看价格就知道有问题。
也有网友表示,没想到胡女士竟然敢买这样的房子,明显是贪小便宜,自找苦吃、没事给自己找事做!
还有网友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诈骗吧?即便对方也有购房合同,也无权使用胡女士的家具吧?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从法律上讲,在开发商的诉讼没有结果之前,这套房子的权利人是谁,要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40条同时还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体而言,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谁才对这套房子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否则,就构成民事侵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产证是写着胡女士的名字,那么对方侵占、使用胡女士房子以及家用电器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其应当支付胡女士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以及撬门锁、砸坏门窗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其次,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简而言之,公民的住宅权受法律保护,对方对房子的归属有异议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但在房产证登记没有变更之前,房子就归胡女士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否则不仅民事侵权,还构成违法。
最后,关于胡女士取得这套房子是否合法的问题。
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而言,虽然胡女士以8万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确实很反常,但只要胡女士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上述三个原则,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注意!如果房子还没有登记在胡女士名下,且开发商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那胡女士就无权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子卖给其他人了,开发商就无处分权,且8万元购买125平方米房子及一个车库明显低于市场价,故不属于善意取得的,
因此,权利人有权要求胡女士返还。但造成胡女士的经济损失,其可以向“卖房”的开发商依法追偿。
有网友认为,大概率是没有过户的,且胡女士买房之前也应该知道有问题,否则,不可能这么便宜。胡女士接下来估计是要打官司了!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