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结业证并非毕业证!”上海,一女子上了3年大学就出来参加工作,20多年后,女子刚找到一份月薪4万的工作,却因被查出其毕业证实际上是结业证,被单位拒绝录用。女子要求学校更正其信息时,被学校拒绝,女子将学校告上法庭后,却又被驳回。
(·:紫牛新闻)
卢女士从小就立志要成为一名教师,后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卢女士于1999年时通过高考以很不错的成绩考入湖南一家师范大学。
卢女士大学学习3年后,就提前出来参加工作。至今已经工作20年。有了20年的工作经验后,卢女士因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于是向原工作单位辞职。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卢女士在新用人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因按照规定,到网上查询其大学毕业证书时结果却发现,网上登记信息显为结业状态,并非毕业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毕业证”和“结业证”虽然仅仅相差一个字,但区别巨大。前者是指本人经教育培训后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后者则是在本校培训学习过,至于是否全部合格,那就未必了!
得知这一情况后,卢女士立即与母校联系咨询到底是怎么回事。后来学校工作人员回复称,经查询,卢女士当年普通话成绩不合格,因此才会是结业。
随后卢女士立即以当年并不存在普通话考核为由,质疑学校的做法,但学校仍然拒绝更改为毕业证。
多次协商未果后,新的用人单位等着用人,可母校又拒绝更改信息,按照规定,新用人单位是不能录用卢女士的,而原工作单位卢女士又回不去了。
也就是说,现在卢女士是两头不到岸,变成一个无业人员。对于新用人单位来说,是卢女士自己未能提供真正的毕业证造成的,责任不在他们,且没有毕业证以后很难找到工作,随后卢女士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学校更改为毕业证。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所以不适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等民法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换而言之,卢女士告上法庭后,压力在学校一方。再说简单点,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其所作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就会败诉。
学校在法庭上反驳称,现有证据证明卢女士是199年·入学、2002年时自行离校的,可其学习的应用英语专业是4年制的。即卢女士应当于2003年·份毕业。因此,其结业时间为2002年。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凡品学兼优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若需提前毕业,一般应在第三年第一学期提出申请。
据此,学校认为,卢女士在不符合可以提前毕业的情况下,于2002年自行离校,应当认定为结业。
综上,学校认为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卢女士的诉请。
可听完学校的观点后,卢女士只承认提前了一年毕业,但声称并非自行离校。为证明其主张,卢女士提供了其当年与同学一起进行参加考试的成绩单,并出示了带有学校钢印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可对于卢女士手上的毕业证、学位证,学校却声称经调查取证确认,并非学校依照程序颁发的。
也就是说,学校不否认卢女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真实性,但是,并非根据正常程序颁发的,所以学校的档案中并没有其最后一年的相关信息,因此,不能认定其通过全部考核并更改为毕业状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终,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卢女士的全部诉请。可卢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不服,并准备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诉讼时效应当以自知道之日算起一年内。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卢女士的意思是,当年的学历并不能通过在网上查询的方式发现问题,且入职后也没有换过工作,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因此,应当以其这次发现之日起算起诉讼时效,并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请。
注意!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并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一旦卢女士的诉求获得二审法院支持!那么其事后可收集证据向学校提出索赔的诉求!
有网友表示,当年很多人因为想提前参加工作,在大三时就向学校提出申请了,但这些都是学习较好且拿到手续的,因此大概率是卢女士当年并没有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就直接离校。对此,您怎么看?
龙头老大爷
上海啥学校要求这么低,不是都要去985/211硕士以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