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男子下班后和工友及其他厂子的朋友共同聚餐饮酒,结果第二天被人发现死在单身宿舍内,男子家人相继找到单位以及共同参与饮酒的人索要说法。
·案件·:河南都市报道·
男子邢某,今年才30多岁,在一家食品加工厂上班,正值年富力强的美好年华。事发当日,邢某下班后,与食品厂的两名同事以及另一家公司的人员共同聚餐饮酒。
可能饮酒过多,时间也太晚的原因,从当晚的监控视频来看,邢某走路都打晃了,被几名同事搀扶着送到了一个临时住所,至此再也没有醒过来。
据邢某妻子黄女士哭诉,得知邢某死亡的时间是其聚餐饮酒的第二天晚上,此时邢某口鼻处有淤血伴随着呕吐物,法医称是醉酒呕吐致使呼吸道被堵塞导致的死亡。
对此,黄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其提出几点质疑:一是,既然邢某已经醉酒,当晚一同饮酒的人员为什么没有及时劝阻?
二是,为什么不通知家属给邢某送回家,反而给他安排在一个临时休息的场所,只给盖了小薄被,连空调或者其他取暖措施都没有,就把醉酒的邢某安置在那里不管了。
三是,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据黄女士讲,丈夫邢某所在的食品厂实行严格的考勤打卡制度,既然第二天邢某没有去上班打卡,为什么单位不及时通知家属?
基于上述疑问,黄女士先后找了出事前跟丈夫一起饮酒的同事,以及邢某所在的食品厂索要说法,上述人员及厂方负责人均表示法院判定责任多少就赔偿多少。
不论如何,本案的发生是一个悲剧,白发人送黑发人,但这样的悲剧还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域,却雷同的发生着,总有人自我感觉很能喝酒,给人展示一种豪爽的做派,殊不知给家庭带来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1、那么本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呢?与邢某共同聚餐饮酒的同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具体本案而言,与邢某共同饮酒的同事如果看到其已经醉酒,不出言阻止,反而继续劝酒,以及未对醉酒的邢某进行妥善适当的安置,未及时通知其家属,导致邢某死亡的后果发生。
邢某死亡的结果与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与邢某共同饮酒聚餐的同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悲剧的发生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邢某本人,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恪守理性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自己的安全负责,而不是肆意妄为,不控制酒量,从而导致如此惨痛的后果。
2、黄女士能否向邢某的单位申请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7种法定情形,以及3种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但本案中邢某属于下班后聚餐喝酒,并不属于工作时间,所以很难认定工伤。
至于黄女士指出单位第二天发现邢某未上班打卡,从而通知家属,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可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黄女士痛失丈夫,孩子没了父亲,老人丧失了儿子,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笔者总结了几种共同饮酒人需要担责情形与大家共享。
一是劝酒,采用激将法,明治对方不胜酒力,还用言语刺激对方,变相强制对方饮酒。
二是未尽到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的义务。如醉酒者已经对自己身体失去控制力,无法准确辨别自己的行为,意识模糊等症状时,共同饮酒聚餐的人没有将醉酒者送医或安全护送回家。
三是醉酒者执意驾车行驶而共同饮酒聚餐人未加以阻止的。
用户11xxx02
国家的责任呢?
农夫三泉
能讹一点是一点
用户12xxx69
前两天公司里也发生了一起,植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