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一老人去世后,其在外地与母亲生活的孙子以叔叔没有通知其本人回来参加葬礼

乔一下娱记 2024-06-06 09:43:13

湖南桃源,一老人去世后,其在外地与母亲生活的孙子以叔叔没有通知其本人回来参加葬礼、送奶奶最后一程为由,将叔叔告上法庭,并要求叔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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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阿婆膝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年幼时,夫妻俩为了生活,一起外出务工,年幼的儿子则留给肖阿婆帮忙照顾。

孙子是肖阿婆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所以两人之间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甚至大于父母。

·时,肖阿婆的大儿子因病意外去世。事后孙子张先生就跟随母亲外出务工、定居生活。之后就再也没有回过老家,且也很少再与奶奶肖阿婆联系。

可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今年年初回老家时才发现奶奶早己因溺水身亡,且村里人都在背后指责、议论张先生是个“白眼狼”“狼心狗肺”“太没良心了”,一手将他带大的奶奶去世时,都不回来送最后一程。

张先生得知后一脸委屈的说,没人通知我啊,我都不知道奶奶去世了。在村民眼里看来,即便不回来,作为孙子,也会与将自己抚养长大的奶奶联系。

可张先生却连奶奶去世那么久都不知道,所以不论张先生怎么解释,村民们都认为是借口。

张先生觉得自己之所以会被人指责,都是奶奶的另一个儿子、自己的叔叔造成的,因为叔叔有自己的联系方式,为什么他不通知我呢?随后张先生带着村民决定去找叔叔讨个说法,并想让其为自己正名。

虽然张先生已经没有在老家生活,但面子和名声对张先生来说,非常重要。为了给自己正名,证明自己不是忘恩负义之人,一气之下,将叔叔告上法庭。

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叔叔作为奶奶唯一的儿子,其有义务通知自己回来参加奶奶的葬礼,但其却未履行义务,导致自己未能送奶奶最后一程,并造成其精神遭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叔叔应当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可叔叔却在法庭上怒斥称,张先生实际上是知道奶奶去世的。但其却不仅没回来还想颠倒黑白,说我没通知。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叔叔向法院提交了给张先生打过电话、用语音留过言的证据。

叔叔同时还表示,母亲去世后丧事所有事宜都是其一手操办的,费用也是其一人承担的,且所有亲朋好友都来守灵或者祭奠,张先生不可能不知情。

叔叔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即便张先生第一时间不知情,他又不是只认识我一个人,家里还有那么多亲戚,张先生说不知情,一点也不符合常理!

那么张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

具体而言,祭奠权具体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民事合法权益,否则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叔叔有过错行为导致权利人张先生受到精神受到损害,那么张先生有权提出主张。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叔叔有没有过错就要看其在行使最后见面权时有没有排除权利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即叔叔到底有没有通知义务、有没有履行这个义务。

法官认为,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叔叔负有通知义务,即叔叔没有通过故意阻止或者隐瞒真相等方式,导致张先生未能行使祭奠权、侵犯张先生知悉权,就不能认定叔叔具有过错行为。

最后,叔叔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反驳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张先生说叔叔没有通知,但叔叔却能够通过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反驳张先生的说法,那么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又回到张先生身上。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且叔叔没有通知义务,因此驳回张先生诉求。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有网友表示,叔叔有没有通知我不确定,但张先生如果平时有与奶奶联系,就不会不知道。所以张先生还是别“洗地”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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