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女子与已婚男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怀孕后被要求终止妊娠,但女子要求补偿50万。可两人议定补偿10万、女子先收了2万后又反悔了,并执意生下孩子。可孩子刚出生女子却两次将男子告上法庭,第一次的诉求是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第二次的诉求索要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浙江宁波中院·
吴女士来自四川的一个农村家庭,父亲是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妹妹还在上学,家中只有靠母亲一人务工维持家庭生活。
吴女士走出校园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浙江务工。可意外的是,吴女士却在找工作期间,把脚扭伤了。
由于还没有找到工作及合适的出租屋,吴女士只能暂住在浙江工作的好朋友家中。在朋友家中养伤期间,吴女士认识前来朋友家中做客的朱先生。
吴女士认识经营古玩店生意的朱先生后,与其相聊甚欢并其心生好感。随后两人在相识的第一天晚上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在朋友家中发生了关系。
次日朱先生向吴女士详细介绍了自己,之后对受伤的吴女士关心倍至,并贴心的为其租了一间出租屋。吴女士搬进出租屋后,朱先生经常到其家中过夜。
可意外的是,吴女士却在两人相识一个多月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吴女士的想法是要让生下孩子。
可已婚的朱先生却坚决不同意,甚至还怀疑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毕竟两人才相识一个多月。
得知朱先的想法后,两人因多次发生争执导致彻底闹掰。事后吴女士要求朱先生补偿自己50万元,可朱先生却认为在不清楚孩子归属的情况下,只愿意补偿8万元,且不许吴女士以后再提出任何诉求。
两人的意见分歧太大且都不愿意让步。吴女士多次索要无果后,多次到朱先生所经营的店铺处闹事,甚至还故意将办丧事才使用的花圈送到古玩店门口。
事后朱先生因不想把事情闹大,导致家庭破裂、无法做生意,决定将补偿金额提高至10万。
吴女士当时已经怀孕近6个月,其没有工作收入,就同意了这个解决方案,并在先收取2万元的情况下,住院检查身体,并等待医院安排做终止妊娠手术。
可吴女士却在住院几天后,不辞而别。不到一年时间,吴女士却又抱着一个婴儿来找朱先生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这时朱先生说什么都不愿意支付了。随后吴女士表示,孩子由朱先生抚养其来支付抚养费。
两个解决方案均被朱先生拒绝后,吴女士将朱先生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孩子归朱先生抚养。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吴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拟证明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是朱先生。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第1085条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注意!上述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同时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且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也就是说,亲子鉴定报告已经证实孩子是朱先生亲生的,且孩子未满两周岁、两人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因此法院只能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判定孩子由母亲吴女士来抚养,但朱先生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宣判后朱先生无话可说,毕竟亲子报告摆在面前,上诉也会被驳回。判决生效后朱先生也老老实实的每月按时支付2500元孩子的抚养费。
可不久后朱先生又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告还是吴女士。吴女士这次的诉求是,因朱先生导致其怀孕并生育孩子并造成其无法工作造成误工费等损失、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需赔偿共计10万元。
相比上一场官司的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不同的是,本案是属于民事侵权之诉,根据民法典规定,吴女士不仅要举证证明朱先生有过错、其过错与自己的损失有因果、造成了其严重精神损害,同时还要证明自己一方没有过错,否则法院不仅支持。
为了证明其主张,吴女士在法庭上举证称:1、两人第一次时自己并非自愿的;2、朱先生一直谎称单身,其是在事后才得知对方已婚的;3、其离开医院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因已经怀孕6个月、医院不愿意为其做手术所致;4、其本来可以通过工作来为母亲分担一下压力的,可却因朱先生的欺骗及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怀孕、生育而无法工作,且还造成精神损害。
随后朱先生也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拟证明吴女士与其相处期间,还与其他几名男子同时交往,且两人第一次自愿发生关系后次日,其就已经明确告知吴女士自己是已婚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两人是自愿的,且朱先生确实是在次日就告知吴女士其本人的婚姻状况;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两人相识、产生矛盾后双方协商补偿过程等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吴女士实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后,在朱先生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其作为成年人、仍然执意要生下孩子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吴女士所有诉求。吴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