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支付65.8万元在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奔驰轿车。可女子去上车牌时

乔一下娱记 2024-06-12 10:25:02

浙江杭州,一女子支付65.8万元在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奔驰轿车。可女子去上车牌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车子无法上牌,理由是车子的轮胎被人更换过。女子立即找4S店讨要说法。可4S店却坚称车子出厂时就是这样的。女子一气之下,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一赔三,总共赔偿其200多万元。

·案例·:浙江杭州中院、新闻报道等·

张女士创业成功后决定换一辆车,看过几个品牌并试驶过后,张女士选中一辆白色奔驰进口车,裸车价格为65.8万元,另外还要支付1.4万元服务费。

张女士没有犹豫,全款买下这辆车。提车当天,张女士就在4S店支付2.2万元给车买了保险。一切手续都办理好后,张女士便满心欢喜的到车管所上牌。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车子来到车管所后,工作人员却告知张女士,其车子无法办理上牌手续,原因是车子被非法改装过。张女士听后都被吓坏了,立即追问工作人员到底怎么回事。

工作人员拿着车子的过关单和其他资料告诉张女士,车子报关资料显示车胎是19寸,可现在车子上的轮胎却是18寸,这车胎到底是谁换的呢?

张女士得知这个情况后,立即到4S店讨要说法。一开始时经理找各种理由避而不见。张女士好不容易才见上经理,其却说要先了解情况。事后又说与张女士对接的销售辞职了,且坚称出厂时就是这样的。

张女士见对方是这样态度,一气之下,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店告上法庭,主张4S店退一赔三,并赔偿其服务费、保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4S店经理见张女士动真格的了,于是主动说出真相。原来,这辆车子在运回4S店的过程中,车胎受到了损坏,工作人员临时用18寸的轮胎将原厂轮胎给换了,但事后却没有及时换回,且销售也没有如实告知张女士。但此时张女士已经不想听解释了。

经理见张女士态度如此坚决,又主动提出将轮胎换回原厂的,并赔偿5万元。但仍然被张女士拒绝。

法院庭审时,4S店辩解称,其一方是因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及时将车胎换回来而已,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即车子只是出现点小瑕疵,只要换回出厂的车胎就可以解决此事,并不影响张女士去上牌。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S店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其主观上没有欺诈张女士的主观故意,只是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违约而已。因此其一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女士5万元,并采取补救措施将轮胎换回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如果4S店欺诈成立话,其不仅要退回车款65.8万元,还要赔偿三倍的车款197.4万元,且还要赔偿服务费、保险费等经济损失5万多元。

换而言之,欺诈是否成立对于4S店来说,相差近200万元。所以4S店在法庭上,一直在为自己辩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意见:

首先,张女士为满足生活需求到4S店购买涉案奔驰车,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张女士是消费者,其合同关系既受民法调整,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䏑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4S店在销售时就必须如实告知张女士,涉案车辆的实际情况,否则就是侵害了张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欺诈是指经营者明知或应当明知其所提供的商品是存在问题的,可其却想通过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而错误作出购买行为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4S店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其应当有一套非常成熟的管理规定,来检查出车辆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可其却在轮胎明显不符合出厂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奔驰车销售给消费者张女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据此可以推断4S店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即18寸和19寸的有价格差异,且影响消费者行车安全,故应当认定为欺诈。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张女士一方能够提供购车合同、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4S店合同关系成立,且被欺诈的情况下,那么4S店不仅要退一赔三,还要赔偿张女士的其他经济。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欺诈事实成立,故支持张女士的全部诉求。即4S店需退回购车款65.8万元,另外支付三倍赔偿金197.4万元,并赔偿张女士购车服务费、车辆保险费等经济损失5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4S店不服,提出上诉。4S店上诉时,坚持认为其没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并认为只是违约行为,不适合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法律规定。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同意一审观点,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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