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女子得知丈夫与离异女同学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以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养

乔一下娱记 2024-06-11 09:33:31

四川南充,一女子得知丈夫与离异女同学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以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养情人为由,要求女同学归还丈夫的赠与款108549元。可女同学却拿出自己的转账记录并反驳称,减去这些钱,女子夫妻俩还欠她近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四川南充中院、媒体报道等·

胡先生是公司的业务员,平时早出晚归、吃饭喝酒应酬是常有的事,对于这些生活习惯,其妻子凌女士早已经习以为常,虽然妻子对于丈夫的工作表示理解,但其却对丈夫的“要求”非常高,比如说隔天就会查丈夫的支出记录、聊天记录、通话清单等等。

胡先生知道妻子凌女士为什么这样做,但其却敢怒不敢言,每天都小心翼翼的回家,生怕因有什么解释不清楚的地方,就又与凌女士吵架且惊动到老人。

两人结婚第五年时,胡先生突然向提出凌女士离婚。凌女士听后有点懵,甚至有点不敢相信。凌女士质问为什么要提出离婚时,胡先生不想解释,只是让凌女士尽管开条件,其都会照单全收。

被凌女士拒绝后,胡先生便开始经常不回家。多方调查后凌女士才得知丈夫要离婚的原因。原来胡先生与其离异女同学钱女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得知丈夫己变心后,凌女士也不想再纠结,但其坚持要求过错方胡先生必须净身出户且放弃儿子的抚养权。

一开始时胡先生还是答应的,可准备签离婚协议时,凌女士却又多加了一条,胡先生必须放弃房子、车子、儿子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以外,以后每个月还要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18周岁为止。

可这时胡先生就不乐意了,因为其之前以为净身出户的前提是不用再支付抚养费,现在不仅要支付,还要3000元那么多。但凌女士却坚持不让步。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凌女士又发现了一件事,原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胡先生曾给钱女士转账108549元,其中最大的一笔50000元。随后凌女士就将离婚一事放一边,遂将钱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其归还胡先生上述的赠与款。

按理说,胡先生在还未离婚的情况下,与钱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还给对方转钱,只要凌女士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基本就一告一个准。

可这次却不有点“意外”。因为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钱女士就拿出了其给胡先生父亲胡大爷转账15万元的转账记录,声称之前胡先生向其借钱,理由是弟弟没钱结婚,胡大爷想要胡先生帮一把,但胡先生知道凌女士一定不同意,只能偷偷向其借钱。

可即便公公胡大爷及小叔子出面证实此事,且有转账记录证明,凌女士还不相信,并坚持认为这是一家人合起伙来骗自己的,因此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胡先生背叛婚姻,且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出轨对象,其赠与行为侵害妻子凌女士一方的财产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虽然钱女士主张胡先生的转账行为是属于还债,并非赠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胡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其应当承担不能举证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是赠与关系,故判定钱女士有返还义务,且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钱女士不服气,并拿出胡先生与其父亲、母亲、弟弟等人的证言,提出上诉并声称这15万元是胡先生与其妻子凌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钱女士的意思是,其与胡先生的父亲及弟弟都不认识,不可能无缘无故给对方转账,且当事人也承认这是借款,因此其认为这是胡先生的家务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凌女士不能就此向其提出主张。

可二审法院却认为,即便这15万元是借款,当事人也是钱女士与胡大爷父子俩,与凌女士一方无关。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的意思是,15万元不是小数目,依法应当由凌女士追认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这是胡先生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与凌女士一方无关,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同时还提醒钱女士,依法其有权就15万转账是属于借款一事,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主张。

也就是说,本案原告凌女士的诉请,是其丈夫胡先生侵害其一方财产权,且钱女士不能举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只能这样判。但钱女士还是可以通过起诉胡大爷父子三人的方式要回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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