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因家人治病急需用钱,于是在申请采伐许可证还没批下来时,就开始动手

乔一下娱记 2024-06-10 09:49:57

广西南宁,一男子因家人治病急需用钱,于是在申请采伐许可证还没批下来时,就开始动手伐自己种植的树木。事后男子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被判定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在异地补种树木且必须要经验收合格。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北青网、广西南宁江南区法院·

焦先生从村里承包了几个山头,并请来工人在承包山头的范围内,种植了不同品种的树木。所种植的树木都长得差不多后,懂规矩的焦先生便主动到林业部门处,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树林采伐许可证。

可人算真的不如天算,焦先生刚递交申请不久,其至亲就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焦先生的积蓄全投入在种植树上,所以其目前没有能力承担家人的医药费,只能将希望寄托在这批树木上。

虽然很快就能拿到采伐许可证,但家人的病情,容不得焦先生考虑,必须要马上交钱接受医院的治疗。

焦先生思前想后,最终还是决定先请人来伐树木,一边伐、一边等许可证,解决燃眉之急再说。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焦先生还没有伐到2000株树木时,就被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处。

后经统计,焦先生在还没有拿到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总共伐了1924多株树木,主管部门认为,此数量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焦先生刑事立案调查。

得知被发现并被立案调查后,焦先生自知其行为的后果,且知道自己是无论如何都是逃不掉法律责任的,因此其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示认罪认罚。

办案人员介入调查此事,才得知焦先生之前已经申请了伐木许可证。可办案人员非常不解,为什么已经申请了,不再等等呢?但焦先生却不愿解释原因。

经过办案人员一番耐心释理说法后,焦先生才说出了真实原因。虽然办案人员知道实情并确认属实后,能够理解焦先生的当时的心情,但是,我国《森林法》第57条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因此,办案人员只能依法办事,对焦先生非法采伐树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并处罚。

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任何理由,都不影响主管部门对焦先生的行为定性,关键是怎么处罚焦先生而已。

首先,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没有取得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0·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以上,为数量较大的;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以上,为数量巨大的。

刑法第345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经主管部门测量鉴定,焦先生砍伐面积0.72公顷、采伐107.5立方米,共计1924株树。虽然从1924株数来判断,是属于数量较大,但是,司法解释讲得很清楚了,100立方米以上同样要认定为数量巨大的情节,因此,焦先生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应当在有期徒刑3·7年,考虑量刑。

注意!非法收购、或者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运输滥伐的林木的,同样也涉嫌刑事犯罪,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明确的认知,切勿以身试法。

其次,森林是一种自然资源,在生态上非常重要,其权属不仅是属于林权的所有人,更是社会的财富。

森林法第32条第1款同时还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即只有在取得了许可证之后,才能够对其进行适量的砍伐,否则,即便是自己的,也不能够随意砍伐。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先生的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所以检察院有权就焦先生的犯罪行为,提出民事诉讼。即公益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非法采伐树木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现在不仅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会判定行为人通过在别处补种相应数量树木的方式,来弥补其行为对大自然所造成的损害。

事后焦先生也主动在异地补种了6000多株树木,以此积极修复自己犯下的过错,且是经验收合格的。 最后,刑法第67条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减轻和从轻处罚区别很大。比如说,3·7年从轻的话,不可以少于3年;减轻刚可从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且3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焦先生认罪认罚、主动补种更多的树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且其主观恶意不大,故对其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焦先生,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执行,并处罚金8千元。

网友们表示,金山银山换不回绿水青山!主管部门为了可持续性发展,严格控制乱砍滥伐行为,我们务必要支持,切勿以身试法!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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