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一男子因车辆限号将车子停放在路边,并给车子套上车罩后,坐地铁换乘公交车去上班。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交警发现后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为由,对男子作出记12分、罚款400元的作出处罚。事后男子不服气,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袁先生是上班族,因居住地与公司的距离有点远,袁先生购买了一辆机动车,但北京实施限号,因此其只能开车上班一天、坐地铁换乘公交车上班一天。
事发当天,袁先生的机动车被限号,其只能将车子停好并套上车罩后,再坐地铁换乘公交车去上班。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先生到了公司后却收到交警队发来的短信说,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依法应当对其作出记12分,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袁先生看到处罚决定都懵圈了,自己都没开车,何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这个说法呢?更重要的是,一次性被扣了12分,那就意味着交警是要暂扣袁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后其就暂时不能开车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事后袁先生立即到交警队讨要说法,并希望交警队撤销对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哪怕少扣一分,他都还能保住自己的驾驶证,可交警队却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没有问题。袁先生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袁先生在法庭上,气愤的表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只适用对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处罚,自己当时只是因害怕天气下雨,导致路边的树叶掉到车上,所以才不得已套上车罩的,根本没有违法的故意。
袁先生同时还表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自己的车子就停在路边,交警部要查处的话,并不难,因此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故交警队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袁先生一方发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只管提出质疑即可,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交警队拿不出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其对袁先生作出扣12分、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就会判定其败诉。
随后交警队在法庭上,举证称:
首先,当时袁先生的机动车是处于违停状态的,且其本人也不在现场,其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应当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交警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袁先生违章停车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如果车子是停放在有划线的停车位、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可以合法停车的路段,并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逃避查处的目的,一般不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也就是说,无论车辆是否上路行驶,对于车主来说,都应该保持车牌的清晰和完整,不得故意遮挡,否则,当车主的行为违法了,其遮挡了机动车车牌号码,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就是故意的。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指出,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将被一次记12分。
综上,交警认为,袁先生存在违法停车和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号码两个违法行为,因此,其对袁先生合并处罚记12分、罚款4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机动车在道路上是停止还是行驶状态,都应当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车辆停放的位置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故应当认定为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情形。
最终,法院支持交警队的观点,故驳回袁先生的所有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想的美
故意遮挡号牌不是9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