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男子因拆迁补偿款未能达到自己心中的预期,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时,辱骂工作人员“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工作人员报警后,男子连夜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先是申请复议,后又告上法庭。 ·案例·:浙江湖州安吉县法院·
徐先生老家有一套老房子长期没人居住。得知要开发拆迁后,手头正紧的徐先生开心到好几天没睡着觉。可当其得知具体补偿方案后,却开心不起来了。
原来,现行补偿方案与徐先生心中的预期差太多了,其根本无法接受,于是其开始向各个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都被以有相关文件及法律规定为由拒绝。
虽然多次被拒,但徐先生却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事发当天,徐先生来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时,工作人员李先生却说,信访流程已经结束,不再接受信访。
徐先生一直在为这件事情到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但却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其心情很沮丧,因此,其听到这句话后,当场就与工作人员李先生理论,并当众辱骂李先生称,“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事后李先生越想越生气,于是其以被徐先生当众辱骂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接到李先生的报警并为其做好笔录后,已经是晚上时分,随后民警连夜将徐先生传唤至派出所问话。
事后公安机关认为徐先生的行为构成辱骂他人的,并对其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也就是说,从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公安机关不仅认定徐先生的行为是情节较轻的,还对其从轻处罚。
可徐先生却不认可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并立即向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处罚决定的派出所得知徐先生提出行政复议后,依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了证据,拟证明有两名证人及监控视频证据证明,徐先生当众辱骂李先生,其中一句是“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徐先生的行政复议后,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徐先生存在违法事实,但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且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要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据此,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造成的后果等作出应有的判断,并作出与徐先生行为相适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对徐先生的处罚畸重,因此,撤销公安机关对徐先生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事后徐先生认可上级主管部门在复议决定书中,提到负责接待、处理群众工作的李先生应当要有一定容忍度,不能因一句“读书读到狗肚子去了”的方言,而与想要表达诉求的人民群众斤斤计较的观点!
但徐先生仔细斟酌了好久,总感觉哪里不对!后来其才发现,原来作出决定是撤销了,但上级主管部门还责令公安机关要在15天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徐先生作出治安拘留3日处罚的决定,但实际上还是认定其行为构成违法,且公安机关之后还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即便不处拘留处罚,也可能会是罚款。
随后徐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日葵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人证言当中并没有确认徐先生说过“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这句话,且反复看了监控视频,也并不能证实徐先生有说过这句话。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徐先生说过这句话,那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法院就会撤销。
但法院同时又认为,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徐先生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即法院已经没有可以撤销的内容了,因此只确认徐先生没有违法事实,但出于实际结果考虑,其驳回了徐先生的诉求,但案件受理费,还是要让上级主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