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3年前,刘某高龄产子,剖宫产下一个3斤多重的男孩。但是因为体重偏轻,便送入儿童医院住进了保温箱,不允许陪护。万万没想到,孩子住院20来天,医院突然下病危通知书,称孩子肺炎严重要转科室治疗。5天后,刘某与家人才从医院领导处得知了真相:孩子病危是因为护士在其静脉血管中泵入了配方奶。
太荒谬了!本该是喂进嘴里的奶粉,却通过头皮的注射器直接进入了静脉中。操作的护士颜某,是一位有12年工作经验的老护士,但她却称自己看错了输液管,犯下大错。
令人诧异的是,医院方竟然第一时间选择了隐瞒,而且长达5日之久。虽然其称是为了产妇的健康着想,但明显站不住脚。事情发生后,当地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颜某及医院作出了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但是,刘某及家人认为处罚力度不够,起诉卫健委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且终审获胜,法院撤销了卫健委的处罚决定,责令做出新的处罚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真是太令人心疼了!可怜的婴儿,本就先天发育不足,还遭此厄运。而让人气愤的是,在事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医院想的不是如何去解决问题,而是隐瞒这个问题,殊不知这样给家属的心理带来了更加难以言说的伤害。
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引起重视,最终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
如果是护士操作不当引发了这场悲剧,那这无疑是一场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方在发现医疗事故后,没有向孩子的家属及时告知,而是隐瞒了真相,以肺炎为由进行转科室治疗,显然存在过错,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医院除了应受到处罚外,应当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协助进行治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根据第50条的规定,则明确写明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
可怜天下父母心啊!案件拖了三年,孩子的家人也被折磨了三年,希望案件能够尽快有个最终结果。也希望案件中的小宝贝能够健康成长。
柳清
我家姑娘刚生下来的时候只有三斤六两,鼓楼医院医生问我是送南医大二附院还是儿童医院,只有这两个医院有新生儿科。我果断选了南医大二附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