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恐怖了!山东青岛,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19日傍晚5点左右,山科青岛校区北门外的人行道旁,一名年轻男子突然持刀冲入路中央,朝路人疯狂捅刺。人群吓得惊叫连连、疯狂逃窜,但是还是造成了1死6伤的后果。警方迅速出警,将嫌疑人付某当场抓获。
据网上消息,犯罪嫌疑人付某,是该校大学生,因为偷盗电脑被学校开除。但他精神病家族史,他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了报复学校的开除行为,所以带自己母亲参与此次行凶。目前,该传言尚未得到证实,案件在进一步侦破中。
太恐怖了!这受伤和死亡的路人实在是太无辜了!如果网上传言是真的,本身盗窃就是犯罪行为,学校开除也无不妥,实施报复实在无法理解。希望事件能够尽快查清,也给无辜死伤的路人一个交待。
那么,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付某在大学门口持刀伤人,致1死6伤的悲惨结果。根据网传的描述内容来看,付某伤人并无特定目标,反而是带着随机性质,意图是为了报复学校。被害人与付某也素不相识,犯罪对象不确定,那么就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付某的行为致1死6伤,应当从重刑罚。
但是,网上传言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若传言为真,那付某还真不一定能够付出惨痛代价。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需要对付某进行精神鉴定,判断其犯罪时的精神状况,才能再判断具体刑罚。
另外,若付某因盗窃被开除,这合理吗?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盗窃行为只要达到一定额度,就属于刑事犯罪。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如果付某确实存在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或被行政处罚,那学校开除他是没问题的。
最后,年轻的生命就此陨落,令人不甚唏嘘。希望案件能够尽快调查清楚,也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难得胡304
不管是什么原因,杀人偿命,不要说什么精神问题。
青龙王
既然有精神病,那他如何入学的?
用户18xxx76
拿这种破文章出来博眼球!怪我太好奇,刷到你了。
用户18xxx76
这哪年的事了啊?
战将
2023.4.19,一年前的事情现在拿出来想干什么?
书迷找书
恕我直言,如果他有精神病他上不到大学。
鱼小溪
陈年旧事拿来赚流量吗[开怀大笑]
用户13xxx40
也不写日期,写文章的这种人该封
闲嘴叭叭叭
入学审查真轻
风声边界
案子都已经判了半年多了,你还当新闻,还在这解读分析呢
荒岛主
唯恐天下不乱,多少年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