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下限!·19日,女演员蒋某社交平台发声,称自己多年前逛夜市时被恶意偷拍了裙底

乔一下娱记 2024-06-09 15:18:11

毫无下限!·19日,女演员蒋某社交平台发声,称自己多年前逛夜市时被恶意偷拍了裙底,近日因该视频被敲诈勒索。对方威胁她:“我的耐心是有限的;这么久都不理,看来你是赔得起合同违约金广告违约金?我这东西一发出去,你可就没有回头路了”。蒋某原本打算置之不理,没想到对方竟把视频发到了影视公司,给蒋某的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蒋某没有被对方吓住,而是果断选择报警。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道,“绝不要姑息这种人,惯的毛病,一律送进去”、“报警是正确的选择,偷拍的人才是恶人”、“拒绝照片流出,保护受害者,我们不吃这样的瓜”、“很多时候沉默只会让坏人变本加厉,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终会将其绳之以法”。

那么,该事件应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从民事的角度看,拍视频的人和勒索的人都侵犯了蒋某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第103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拍视频的人,未经蒋某同意,实施了拍摄蒋某裙底的违法行为,后又泄露该视频,其行为侵害了蒋某的隐私权;对蒋某进行敲诈勒索的人,以公开该视频相威胁,又将该视频发送给影视公司,实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

其次,从治安管理的角度看,嫌疑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向影视公司散布蒋某私密视频的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2 000元至5 000元;数额巨大以30 000元至100 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 000元至500 000元为起点。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蒋某发送勒索信息,要挟将视频发到成人视频网站等言论,就是对蒋某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蒋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永远不要质疑犯罪分子的人性,也永远不要怀疑犯罪分子的底线。勒索短信里有一句话,“妹妹不用那么紧张,我求财而已”,真是让人又气又笑。用冠冕堂皇的话,索要非法利益,又反过来要求被害人不要紧张,真是无耻至极啊。

最后,女性朋友们出门在外,一定要学好保护自己的隐私。一旦遭遇侵害,一定要果断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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