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受理“订婚强奸案”的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然而判决结果却在网上引发了

乔一下娱记 2024-06-08 11:25:30

山西大同,受理“订婚强奸案”的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然而判决结果却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涉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男子不服,当庭上诉。

·案件·:新浪新闻·

男子席某通过婚介公司与女子相识,二人见面后相谈甚欢,彼此互生好感,一段时间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就结婚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双方约定,结婚彩礼18.8万元,分两次支付,并签订了协议。明确订婚时席某先支付10万元,剩下的8.8万元待迎娶后再支付,另外席某享有独立产权的一栋90平方的房屋要在二人成婚1年后将房产证添加女方的名字。

席某对这份感情很是看重,为了表达对女方的诚意,还买了7.2克的金戒指作为订婚信物,然而正当席某为二人的婚事做全面准备之时,一场“意外”却改变了事情的发展轨迹,也彻底改变了席某的人生。

事发当日,席某二人回门宴结束后回到婚房内,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双方对于此事的回应却截然不同,女子称不同意婚前性行为,是席某违背本人意愿强制发生的关系,她本人非常抗拒,但却因力气敌不过席某,而遭到侵犯。

席某却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双方已经有婚约,只不过还没有领证而已,发生关系属于爱人之间正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有媒体报道称,女方并未在发生关系当晚立即报警,而是选择在4天后报警,称遭到了席某的强奸。

而席某母亲给出的说法则是女方在发生关系后,要求席某立即将房屋添加上自己的名字,并且将剩余的8.8万元彩礼提前支付。

席某则表示双方已经签了协议,在婚后一年才添加女方的名字,余下的8.8万元也约定好在迎娶后才给。女方家人则称既然还没领证,也还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在女方不同意的前提下,不也提前发生了关系吗,既然如此,约定的房产证添名也必须要提前。

席某母亲不太认可此法,认为婚后1年添加女方姓名是一个考察期限,并且已经有书面协议约定了,就应当遵从约定。

见席某未答应提出的条件,女方负气而走,4天后收集整理好证据,报警称遭到席某强奸,警方立案后,将席某带走进行调查,截至法院做出判决前,其在看守所已被羁押超过200天。

随着一审法院的宣判,此案件最终以席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告一段落,席某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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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案件一审结束了,但其裁判结果却引发的广泛的争议,很多网友表达了对男方的支持,同时也对法院的判罚表示不解,更有甚者对该女子及其家人进行了网爆,认为该女子涉嫌骗婚,那么从法律层面应当如何分析呢?

1、法院认定席某强奸罪的依据是什么呢?我国对于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审宣判后,社会反响并不好,为了回应社会关切,法院对判罚做出了说明,其回应称,席某未征得未婚妻的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

支撑罪名成立的证据有女子胳膊的淤青伤情,女子事后从14楼跑到13楼层又被席某强拉回房间的视频监控,以及警方提供调查笔录等证据。

据此,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加上被害人控告,法院审判后认为席某强奸罪名成立,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强奸罪的对象,仅仅规定了妇女,严格意义而言就算是存在夫妻关系,如果违反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制发生性关系,也可定性为强奸罪。

此罪强调的是违背妇女性的自主权,因此,法院如此判罚也并无不当,并且触犯该罪的最低刑期是3年起刑点,法院考虑双方已经订婚,因此按照法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判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2、女子及家人收到的10万元彩礼订金以及7.2克的金戒指应当如何处理呢?

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已经破裂,女子及其家人应当即时将上述钱财返还给席某亲属,如果经对方多次索要而拒不归还,则女子及家人很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会构成侵占。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席某的律师表示,事发后该女子曾表示只要立刻将房产证加上其名字,就不会追究席某,显然存在设局或者挖坑的主观想法,据此认为法院如此判罚有违善良风俗。

虽然女子与席某按照民间习俗约定,并搞了订婚仪式,但并未到民政局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从法律关系上而言,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依法设立,因此席某违背未婚妻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强奸。

最后,笔者认为,成为夫妻是一种缘分,也是一种责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尊重对方,这样才能长久,而像文中席某与女子之间,处处算计,把婚姻当成一场交易,签订这样的协议,也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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