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门,一男子发现路边停放的自行车的车筐内有一叠现金,便伸手将现金取出来,恰被不远处的车主发现,当车主前来索要时,男子居然拿出菜刀挥舞,最终盗窃变抢劫,被警方刑拘。
·案件·:·视频·
近日,一则短视频火了,视频显示,53岁的天门男子胡某骑着自行车沿着街道慢悠悠的行走,突然他发现道边上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前车筐内有一叠现金。
四下环顾后,彭某竟快速的将车筐内的取了出来,意图占为己有,然而,此时在不远处的车主恰巧看到了这一幕,便边喊边跑来阻止。
谁料彭某见取钱被发现,居然从身上掏出一把菜刀,朝着失主不停的挥舞,将失主吓得不敢轻举妄动,甚至看彭某可怜,想要再给彭某点钱,结果不知为何,彭某不接失主递来的钱,反而拔刀相向。
失主见状,拨打了报警电话,最终在现场群众的合力协助下,警方成功将彭某抓获,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从视频来看,彭某的精神似乎不是很正常,行为举止异于常人,而失主也表示放在车筐里的都是零散的钱,数量并不多,目前警方正在侦办此案。
视频曝光后,网友们不淡定了,有的称本来仅仅是个盗窃行为,且数额也不多,因盗窃罪有数额要求,很可能彭某不构成盗窃罪,只能按照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这下好了,拿刀出来性质就变了,直接升格为抢劫了,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呢?
1、网友们分析的很对,法学素养已然很高,如果彭某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行为当然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俗称的转化型抢劫,但目前在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有的法学专家指出,若想认定彭某构成抢劫罪,有一个前提条件,既其先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有的法学专家认为只要彭某先前实施了盗窃行为,后面为了抗拒抓捕,挥舞菜刀的行为足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笔者持后者意见,只要嫌疑人先前实行了盗窃行为,不需要达到确认为盗窃罪的程度,后面紧接着施行暴力相威胁的行为,都应当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因抢劫数量不影响定罪,抢劫的价值仅是作为对量刑幅度的参考。
2、如果彭某经检查鉴定为精神病人,那么对此我国法律是如果规定的呢?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刑法》第18条还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具体本案而言,要结合彭某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而定,从视频中看,彭某虽然有挥刀的动作,但并未对失主及其他群众的人身造成损害,这对其处罚会产生正面的积极影响。
3、视频中,失主主动给彭某钱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这还需要结合公安机关具体的调查结果而定,如果失主并非出自内心恐惧而给彭某钱财,单纯的可怜彭某而做出的行为,应当视为赠与行为,不会对彭某的行为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相反,如果失主是基于内心恐惧,担心不给彭某钱财会受到人身伤害,那么彭某属于抢劫的延续行为,依然以抢劫罪对彭某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失主实施的是单方赠与行为,不同于赠与合同的双方法律合同关系,因此,失主给彭某钱财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会增加彭某的负担。
最后,笔者认为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要学会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您怎么看,
未来的我和其他200721个朋友
偷和抢的性质不一样,记得三十年前上中学的时候见过一个伙计当众抢了三张五角共计1.5年,这伙计被捉判了1.5年。不服上诉,这是他的权利。适逢严打,要求是从重从严,法院二审认为量刑不当,按数量三张判3年。还是不服继续上诉,法院终审认为量刑不当,根据侦查结果,抢的时候,先踹了一脚残疾老人,再一耳光打的老人耳穿孔的事实,抢劫和故意伤害罪并罚,判五年,家属赔偿老人一千(1995年左右)。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公审,直接是印象深刻!记了快半辈子
浮生若梦
笑死,到底姓胡还是姓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