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区与地方部队编制标准
1951年5月1日,颁布《各级军区暂行编制表》,军区分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三级。撤销大量兵团、二级军区。
大军区统辖数省,下辖若干省军区、野战部队、特种兵;机关为大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不固定直属野战师,野战军归大军区指挥。
省军区是省级军事机关,辖若干军分区、地方团、独立营;以地方警备、剿匪、兵役为主,一般不辖主力野战师。
军分区是地级,军事机关,辖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营/县大队;地方武装,人数远小于野战团。
公安部队从解放军划出,担负内卫、边防;分公安师、公安团,编制小于同级别野战部队{武警前身部队}。
1950年计划撤销兵团机关;入朝参战部队暂时保留兵团指挥机构;国内陆续撤销兵团建制。
战时编制在平时编制基础上加1个师,1个军可达4.5‑5万人;志愿军很多军实有4.4‑5.3万,部分军为4个步兵师(如9兵团),超出1950平时编制表。
剿匪边远地区部队执行简编,比如西藏师6千人,西南其他师8千人,团2千人上下,火炮、骡马大幅减少。
炮兵师、坦克团、工兵团为独立直属单位,不固定配属步兵军,由大军区、军委集中掌握,战时向下加强配属。
1952《军事整编计划》全军精简,步兵师分为重装师、轻装师。
重装师辖3步兵团+炮兵团+坦克团,约1,45万人;
轻装师辖3步兵团+炮兵团,约1,2万人。
编制数≠实有数:编制表是规定标准;实战、剿匪、损耗、补兵会造成实有人数高于或低于编制。三三制是编组原则,不是绝对铁律:任务需要可以4师制军、简编师等变体。
军区与地方部队编制标准 1951年5月1日,颁布《各级军区暂行编制表》,军区
阅读:46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