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大强子的红包还要交税?”临近春节,大强子豪掷3000万元,不仅给家乡父老乡亲准备了手机、电动自行车等一系列暖心的年货,还给村里每位60岁以上的老人准备了1万元红包,给小学老师每人准备了10万元红包。
对此,有人感叹:“有钱真好!”
有人表示:“这是锦衣还乡,我辈之楷模!”
但也有人提出疑问,老人和小学老师收了红包,要不要交税?
对此,有律师表示,红包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而针对律师的回答,网友再次砸锅!“我给儿子100万元买房,儿子是不是也要交税?在线等!我害怕违法!”“彩礼是不是也要交税?”“人心险恶,树大招风!”“别总惦记老百姓手里的仨瓜俩枣!”
那问题来了,个人之间的红包赠予,受赠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可见,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的现金红包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从性质上来说,个人取得的现金红包,属于偶然所得。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是否交税需要看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3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2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1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3项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同时,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对《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时明确指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可见,个人之间的现金红包一般是不收取个人所得税的!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大强子是以企业的名义向家乡的父老乡亲赠送礼品、现金,接受赠予的父老乡亲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果大强子是自掏腰包,以个人的名义向家乡的父老乡亲赠送礼品、现金,接受赠予的父老乡亲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