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离婚3个月后,因收不到离婚协议约定的分割款,到前妻家中索要。后因前妻不家,男子在其家中客厅等待。前妻现男友报警后,因一时冲动,持菜刀将男子砍致轻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后,现男友认为,男子非法侵入住宅在先,其系正当防卫。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院)
男子齐某与女子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个女儿。女儿6岁时,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母亲赛某抚养,齐某承担一半抚养费。
赛某离婚后,在某酒店上班。离婚3个月后,赛某就带着6岁大的女儿,与离婚前就认识的男子陈某,一起共同生活。
事发当天早上9时许,前夫齐某因迟迟没有收到离婚时约定支付其的钱款,与前妻赛某取得联系,当时赛某谎称其在家中。
齐某来到赛某家楼下后,因迟迟不见赛某下楼,于是上楼敲门。赛某现男友陈某开门后声称,赛某正在酒店上班。但齐某不相信,并开始在屋内每个房间寻找赛某。
寻找无果后,齐某坐在客厅沙发处并说道:“今天要是见不到赛某,我就不走了!”
期间,陈某拍视频告知赛某称,齐某找到家里来了。赛某得知后,立即请假回家。
与此同时,陈某还主动打电话报警处理。
可民警到场前,陈某却一时冲动,取来厨房的菜刀砍伤齐某头部、肩部、小腿等多处部位。赛某到家时发现二人倒在地上。
齐某被砍伤后,也拨打了120和110。
民警到场后,将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将陈某、赛某一起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后经司法鉴定,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陈某。
但陈某认为,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拒绝离开,其是为了保护自己和6岁孩子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经查,陈某认识齐某,在齐某进入其住处后,其已经拨打报警电话求助,齐某也未直接现实威胁到陈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陈某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而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的紧迫性,属于事前防卫,并非正当防卫,故其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且陈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后,陈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行为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等,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陈某上诉时称:
第一,其才见过齐某几次,事发时其并没有认出齐某。齐某属于陌生人,因此,齐某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有权正当防卫。
第二,其采取正当防卫的时间为齐某在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事前防卫的情节,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第三,其为了维护本人及屋内孩子的合法权益,避免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不法侵害做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情节。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认为:
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侵害行为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之二:实施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齐某的前妻赛某是陈某的女友,齐某到陈某家中寻找其前妻,其前妻不在家,齐某便在陈某家中等待其前妻赛某回来,在此过程中,陈某持菜刀将齐某砍伤,齐某的行为并没有对陈某造成现实的危险,也未对陈某及其屋内成员实施不法侵害,故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条件。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望破世俗
持凶器多次砍伤别人多刀,判了刑还执迷不悟,判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