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门店看车,离开时加了销售微信,没想到回家后,销售不停给他发消息,男子

午夜游民 2025-01-03 14:09:16

上海,男子在门店看车,离开时加了销售微信,没想到回家后,销售不停给他发消息,男子觉得消息来的太频繁,他懒得回,就把销售删了。结果销售发现自己被删后,竟打电话大骂男子有毛病,还说你怎么不把你妈妈也删了呢?销售觉得,男子不回微信直接删除的行为,就是白嫖服务。男子气坏了,联系店长投诉,店长的处理方式让他更加无法接受。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周畅是个上班族,每天都要挤地铁上下班,时间久了,周畅忍无可忍,决定买辆车,好方便他通勤。

周末,周畅约了一家店看车。来到门店后,销售人员热情地向他介绍着各种车型和价格。

周畅了解完后,说再考虑考虑,走之前,他添加了其中一位销售的微信,方便日后咨询。

可周畅没想到,他刚一到家,手机就接连响了几声微信提示音。

打开一看,原来是那位销售在不停地给他发信息,内容全都是关于车价、车型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的详细介绍。

起初,周畅还会礼貌回复一下,说他考虑好了再给答复。可是这信息来得实在太过频繁,让他觉得有些不胜其烦。

周畅觉得这销售实在有些操之过急,就好像他不买,对方就不罢休一样。

况且,买车是件大事,他得多看看,好好考虑,最后也不一定就买这个品牌的车。

为了耳根子能清净点,周畅直接把销售给删了。他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没过多久,周畅的手机就响了起来,是一个陌生的号码。

周畅接通电话后,对方上来就冲他大喊道:你怎么把我删了?是不是有毛病啊?你怎么不把你妈妈也删了?

周畅愣住了,他没想到销售会因为被删除的事这么激动。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销售人员在电话中对周畅进行辱骂,侵犯了周畅的名誉权。

周畅有权要求销售人员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若店长或店家未能妥善处理此事,周畅亦有权向店家追究责任。

我删不删微信还得经过你同意吗?我非得在你这买车吗?周畅也不甘示弱,反驳道。

销售一听这话,更加生气了,说周畅不回微信直接删除的行为就是白嫖服务,浪费了他的时间和精力。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周畅气的挂断了电话。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销售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并对周畅造成了精神损害。

虽然周畅与销售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基于看车、咨询等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销售人员过度推销、辱骂客户的行为违反了这种合同关系中的诚信原则和尊重客户的基本原则。若周畅选择追究销售人员的违约责任,他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周畅找到店长,投诉了这件事,但店长只是在在电话里表示了对销售行为的歉意,但周畅对店长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他觉得这件事已经超出了简单的道歉范畴。

周畅找到记者曝光,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随后致电了该店的店长。然而,当记者说明来意后,店长却以“在忙”为由,直接挂断了电话。

最后,周畅只能报了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人员可能面临以上处罚,周畅在报警后,警方可以依法对销售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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