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0多岁男子怀疑一小伙偷看其妻子,几次三番对其进行辱骂,小伙被激怒将男子打成轻伤。民警调查后发现小伙患有精神疾病,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男子不甘心,起诉小伙向他索赔77万元。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40余岁的么某和妻子外出办事,夫妻二人乘坐地铁出行,地铁行驶了两站后,男子余某和其父亲上了车。
当天人很多,余某父子二人上车后没有座位,正好站在么某和其妻子的旁边。
列车行驶起来后,么某突然看到余某盯着他妻子的方向看,眼神直勾勾的。么某心里大怒,认为余某对他的妻子心怀不轨,于是对余某破口大骂起来。
余某被骂后低下了头没吭声,他的父亲拉着儿子走到车厢的另外一头。几分钟后列车到达下一站,余某的父亲看到有了一个空位,就让余某坐了下来。
在此期间,么某一直没有停止辱骂余某,并且还越骂越难听。余某坐下后,么某又对新上车的乘客说余某不知廉耻,余某气得站起身就要往么某旁边冲,余某的父亲赶紧拉住了他并将他安抚了下来。
然而,么某并没有就此罢休,反而变本加厉指着余某继续辱骂,余某的父亲、么某的妻子以及旁边的乘客不断劝说,么某也没有停止。终于,余某再也忍不住了,冲过去一拳打向了么某。
随后,么某和余某互殴了起来,二人打做一团,旁边的乘客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二人拉开。
事后么某报了警,经过鉴定,么某的伤势达到了轻伤二级,余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然而让么某没想到的是,几天后,民警告诉他余某系精神病患者。
原来,余某在此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经治疗康复。
但是不久前,余某的父亲住院了,没有人督促照顾余某,余某病情又复发了。复发后,余某再次被送去治疗,出院后要定期复查并按时服药。
事发当天,余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去复查,上述事件发生在其复查完返家途中。
经过鉴定,事发时余某正处于发病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是民警撤销了对余某的调查。
么某得知后气得鼻子都快冒烟了,他被打后花了不少钱,还落下了残疾,对方却一点事没有。
么某越想越气,于是起诉了余某和其父母,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
有网友说,这事要怪就怪么某自己,人家看一眼就看一眼了,他非要得理不饶人追着人骂,被打也是活该。
也有网友说,自己老婆被人盯着看,自己肯定也会不爽,是个有血性的人都受不了这种事,么某做的没毛病。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么某最后是否能够索赔成功?
1、余某殴打么某,构成了故意伤害。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么某辱骂余某,余某冲过去将么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刑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余某事发时正处于发病期间,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余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民事侵权责任可以免除。
余某在发病期间对么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么某轻伤二级,造成了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么某因为余某的眼神问题,一直辱骂余某,甚至在余某去另一端坐下后,依然指指点点骂个不停,么某的行为是导致发生矛盾并引发冲突的关键。
么某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认为余某对其妻子心怀不轨,并对余某进行长时间的辱骂,且言语越来越难听。
余某的父亲将余某拉至另一端坐下,可是么某仍旧不罢休,又多次辱骂余某甚至指着他大骂,最终惹怒余某,双方发生互殴。
根据《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么某的不当言行激化了矛盾,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么某自己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3、余某父母的责任
余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余某病情复发期间,没有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导致余某在外出复查途中对他人造成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余某父母因监护不力,应当对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事发时,余某的父亲一直在旁劝说安抚余某,在余某和么某互殴时,余某的父亲也一直在旁边极力拉劝,因此,可以认定为余某父亲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职责。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余某一方承担30%的责任,在核定么某的损失后,判决余某一方赔偿15万余元。剩余70%责任由么某自行承担。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