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男子花了88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入住之后从邻居口中得知了一个惊人的事实

午夜游民 2024-12-24 11:06:11

广东清远,一男子花了88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入住之后从邻居口中得知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原房东的妻子曾在这个房子里自杀身亡,事发后,男子整夜无法安然入睡,随后和家人搬离了这套房子,与原房东多次协商退房遭拒后,男子将其诉至法院。

刘先生经过多方寻觅与考量,最终相中了一套房子,并倾尽积蓄,花费了88万元从房东张先生处买了下来。

入住之后,刘先生也是本着以后能够长期居住的打算,先后拜访了邻居,聊了聊家常,谁知,邻居却告诉刘先生,这套房子出过事。

原来,原房东张先生的妻子曾在这个房子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选择了自杀这条路。知晓这个消息后晚,晚上睡觉的时候,刘先生只要一闭上眼睛,脑海里就不由自主地浮现出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画面,根本无法安然入睡。

在这样的折磨下,刘先生和家人商量后,果断地搬离了这套房子。

刘先生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认为张先生本应该主动告知这样重大的情况,于是怀着一丝希望,多次找到对方协商退房事宜。

可没想到,张先生却态度坚决地拒绝了。无奈之下,刘先生决定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买卖双方基于合同建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购房者有支付房款的义务,相应地,卖房者有如实告知房屋相关重要信息的附随义务。

所谓重要信息,像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是否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特殊情况等都涵盖在内,而这起案例里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显然会对购房者的居住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范畴。

原房东隐瞒了这一关键事实,使得刘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了购房合同,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刘先生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要求原房东退还全额购房款,以及搬家产生的费用、过户费用等诉求,也都是合理的。

当然,从刑事的角度来看,单纯的隐瞒房屋曾发生自杀这类情况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接受可能的行政规范引导。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撤销了双方的合同,并要求原房东退还全额购房款以及支付相应的赔偿,而由此产生的过户等费用,也判定由原房东承担。

其实,买房子是大事,大家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房屋的重要信息,如果有必要,应在合同中注明相关事宜以及处理方法,从而避免类似的纠纷的发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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