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巴马,男子持残疾军人证乘坐公交车,怎料女司机表示不能用。男子难以置信,以为女司机没看清,再次拿出自己证件向女司机确认,结果,女司机一脸不耐烦地、指着男子的证件、朝男子大吼道:“在这里这个不管用!”(来源:海报新闻等)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老人证都能免费坐公交车,为什么残疾军人证就不可以?军人为国流汗流血,值得优待!不能让人寒心!必须严惩女司机。
但是也有网友表示,当地公交公司或许确实有相应的规定,女司机只是遵照执行。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残疾军人乘坐公交车是否免费?
残疾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理应受到优待。为了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一系列规定。
其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具体到本案,如果涉事女司机系公交公司的司机,明知男子手中拿的是残疾军人证,却拒绝男子使用,显然违规。
2、如果女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对残疾军人有相应的优待,女司机没有按照公交公司的规定执行,即系女司机的个人问题,女司机或面临公交公司的内部处分。
但是,如果公交公司对残疾军人并没有相应的优待,女司机系遵照公交公司的内部规定执行,公交公司或面临严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49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最后,据悉,目前当地官方多部门已经介入核实、调查本案。到底是女司机的个人问题,还是公交公司的问题,又该由谁担责,相信很快就会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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