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和服到底违不违法”江苏南京,近日,一女子进入当地一景区后,换上和服美美地拍照,怎料,却遭到路人的怒怼:“这里是南京!好吧!”“你是怎么想的,你上过学么?脱掉!不脱给你拔光了!”“不是合不合适的问题,是没有底线了!”
女子被怼懵了,大声质问对方:“我穿个衣服拍照怎么了!能不能拍照?”
怎料路人情绪激动、指着女子的鼻子朝女子喊道:“你穿这个,你还有理由了!不能!公共场所就不能穿和服拍照!你现在走!立刻走!”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人支持路人的行为!认为女子在南京这个特殊的城市穿和服拍照确实不妥。
但是也有人制止女子,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穿什么衣服,都是一个人的自由,其他人管不着!
对此,涉事景区回应,景区禁止穿和服,女子是穿正常衣服进入景区后换上的和服。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如果评价女子在当地景区穿和服拍照的行为,女子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
1、穿什么衣服确实是一个人的自由!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穿衣的目的,无非保暖以及保护隐私、维护自己的形象。前者属于一个人的基本生理需求,穿厚穿薄无可厚非。
而是否要保护自身的隐私、形象,又该如何保护,则属于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其他人无权干涉。
2、穿衣自由也不是绝对的!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可见,虽然穿什么衣服是一个人的自由,但是也不是绝对的,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
3、女子的行为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女子在别的地方穿和服并没有什么问题,可既然景区有禁止穿和服进入的相关规定,女子作为游客进入景区后就应当遵守景区的规定。
且不说,女子的行为违不违法,很显然,女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景区的规定!构成违约。
4、女子的行为或还属于寻衅滋事!
南京的特殊无须赘言,12月13日的公祭日也刚刚过去,女子作为一名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却选择在这个特殊地点、时间,钻景区管理上的漏洞,违反景区规定,在景区内穿和服拍照,客观上女子的行为还会伤害到广大群众朴素的爱国情,扰乱公共秩序,还有没事找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之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蜗牛
作为南京为什么不能向抚顺学习??而且更有充足的理由
一撇一捺 。
打西它!![敲打][敲打][敲打][敲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