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16年前通过养父找到亲生父亲并以儿子身份对其履行了赡养义务。可16年后,男子才发现自己与这个“亲生父亲”根本没有血缘关系。事后男子怀疑,对方16年前来认自己可能是想找个人养老。网友认为:报警处理、这就是诈骗!
(来源:九派新闻)
王先生出生于1983年,曾被7个家庭收养,但过得并不好。2008年,王先生通过养父的帮助找到了在山东的“亲生父亲”。
“亲生父亲”王某(化名)找到王先生时说,王先生是他与一名女子的私生子。
当时王先生半信半疑,为了让王先生相信自己说的话,王某还带他见了自己的亲戚和亲朋好友,他们都说王先生是王某的私生子。王先生当时也没多想,就相信了。
事后王先生曾多次让王某与其做亲子鉴定,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后因二人血型都是B型血,王先生也没再深究此事了。
其实,王先生当时的心态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要是没有血缘关系,谁又会跨省去乱认一个已经二十多岁的儿子呢?
可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2024年,王某住院,他拿到王某的血液去做亲子鉴定时,结果却被证实,二人没有血缘关系。
事后王先生打电话质问王某当年为什么要认自己时,王某却理直气壮的说“没有关系就没有关系,你想干嘛?”说罢,王某就挂了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非常无语!
目前,王先生还在通过其他途径寻找自己的亲生父亲。但其明确表示,过去十六年其以儿子的身份,为王某履行了义务。
也就是说,王某当年认王先生,只是想找个儿子为自己养老,这才是王某的目的。
1、真是什么人都有!但王某挂电话是没有用的,王先生可以依法追回经济损失。
首先,王先生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且王某在王先生未成年时也未尽到抚养义务,因此,王先生对王某就没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需要强调一点,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因尽到了抚养义务,也会因此而产生了赡养义务。比如说,继父继母、养父养母等。
也就是说,如果是王某将王先生养大的,即便二人没有血缘关系,王先生才有赡养义务。但二人相认时王先生已经25周岁。因此,王先生对王某没有赡养的义务。
其次,在王先生没有义务的情况下,给予王某的利益,王某就是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有起诉时效的规定。即王先生应当要在知道被骗之日起3年内,依法向王某提出索回经济损失的主张。
最后,王先生叫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父亲长达16年,对其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王先生还可以索赔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王先生来说,过去16年不仅产生了经济损失、对其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更重要的是,导致王先生误以为找到亲生父亲而没有继续寻找,这种后果也应予考量。
2、有很多网友认为,通过王某被拆穿后一点也不惊讶的反应来判断,其一开始就是明知的,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隐瞒了真相、虚构王先生是其私生子的事实,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很多网友都在线喊话王先生,报警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