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将一套空置的毛坯房出租给二房东,租期6年。双方约定,由二房东出资装修,退租时只能带走可“移动物品”。租赁到期后男子去收房,屋内如同拆迁现场,房间内门、木地板被拆走,房顶露出长方形的大洞,二房东还带走了电卡、气卡、门禁卡至今不归还。网友:这二房东是个狠角色!
这是误入了拆迁现场吗?任斌兴冲冲的来到自家房子,被眼前的一幕惊得目瞪口呆!
租客通知任斌退租,称已经搬离了,让任斌来收房。
到了家门口,任斌差点怀疑自己误入了拆迁现场,直到再次看到了门牌号,他才确定这就是自家的房子。
现场,房内惨遭破坏,一片狼藉。木地板被撬走,屋内所有的房内门全部不见了,屋顶留下一个长方形的大洞。
任斌气的浑身直哆嗦,这就是相处了6年的租客,临走把家给拆了?
10年前,任斌正好手里有一部分闲钱,他看中了某小区的房子。
这个小区地理位置优越,小区周边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小区整体布局环境优美。
任斌毫不犹豫的出手,在这个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交房时房子为毛坯房。
任斌一家另有住处,这套房子暂时住不着,当时也没急着装修。
房子闲置了4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任斌认识了李伟,他自称是房屋中介。
李伟得知任斌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后,说出自己的意思,他想把这套房子租下来。
李伟是二房东,专门在各个小区租赁毛坯房,自己装修后再出租。
任斌认为,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租出去后收房租,等自家想住的时候再收回来。
当时两人谈好了价格,由李伟出资装修,约定租期6年。
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注明,退租时李伟可以带走“可移动物品”。
2024年的1月1日,6年的租期到了,任斌想把房子收回来,家里孩子大了,想自家搬过来住。
11月份儿的时候,任斌就联系了李伟,直接告知今年他不想再续租了。
所以提前通知李伟,让他在1月1日前撤租,该搬离的搬离。
李伟对此并没有说什么,直到任斌1月1号来收房,万万没想到,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任斌气的差点儿崩溃,哪有这么拆家的,恨不得一个螺丝钉都拆走?
早知道李伟这样,宁可房子空着也不租给他。
任斌马上联系了李伟,问他怎么回事,李伟拿出协议拍在他面前。
李伟指着上面的一条说:“咱都说好了的,协议都签了,白字黑字的写着你还别不认账!”
房租到期,带走可“移动物品物品”,房子是我装修的,你说收回就收回,我不租了,我装修的东西拆了带走,有错吗?”
任斌却不这么认为,屋内所装修的设施,购置的家具家电,甚至水龙头你都可以拆走。
但卧室房门、木质地板,这些都是房屋的附着物,是不可移动的物品,没必要都拆走。
房顶的中央空调,你也可以拆走,但房顶留下一个大洞,是不可以的,应该恢复到原状。
双方争执的焦点,除了这些以外,李伟还欠物业费3300元。
而且房子的电卡,水卡,气卡、门禁卡,李伟都没有交还。
李伟的意思是,任斌把4000元的押金退给他,他才可以把这些物品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仍然僵持不下,无奈之下任斌报警求助。
民警建议,任斌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1、双方对“可移动物品”的约定存在模糊性。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对于“可移动物品”的具体范围,双方理解不一致,经过调解,可以协商重新划定。
2、二房东李伟拆除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
本案中,如何认定房屋内的设施哪些可以拆除,哪些属于不可“移动物品”是争议的焦点。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按着惯例,租赁人对所有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工作,或添加的物品,能够方便地拆除或分离,并且拆除后不会对房子的原有结构、功能、或价值造成损害的。 例如如沙发、茶几桌椅、窗帘灯具、地毯等,属于“可移动物品”。
反之,固定在墙上的壁橱、镶嵌在地面的地砖等,这些拆除可能会损坏房屋结构,属于“不可移动物品”。
李伟拆除房内门、木地板、中央空调等,损害了房屋的完整性和使用价值,显然做的太过份。
因此,任斌承有权要求二房东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李伟没有理由不归还各种卡以及拖欠物业费。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规定,退租时李伟应当归还上述物品,否则,属于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案例来自:大风新闻)
(文中人皆为化名)
诚诚
这个只有依据合同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