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村民临近年关,趁着有空,在家熏制腊肉,准备过个好年。不料,村民行为被相关

午夜游民 2025-01-04 13:30:41

四川,一村民临近年关,趁着有空,在家熏制腊肉,准备过个好年。不料,村民行为被相关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居委工作人员收到通知后,上门对村民行为进行了制止,现场予以教育后,依据社区居民公约收取了村民200元以示惩处,收据中写明“熏腊肉教育管理费”,还要求村民手写来一份保证书,主要意思就是“村民知道错了,不会再犯,否则愿意承担任何处罚”。   村民被处罚后,认为居委做法不妥,当即在网络平台爆料了此事,引发网友们热议。居委因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因村民之后未在家中继续熏制腊肉,遂将其收取的200元退还村民。   之后,镇政府对此事作出了通报,通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城区非环保熏制点熏制腊肉,言外之意,村民行为确有违法。   居委工作人员也是在收到环保相关部门人员通知后,才上门制止,而为了达到警示作用,居委才按照当地公约对村民收取了200元。   通报写明了居委收取费用的原因、过程以及依据,并确认居委已经退还款项,还对居委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然而,网友们对此并未买账,有诸多不同看法。   有网友说:逢年过节,熏制一些腊肉作为年货,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对相关行为进行制止是否有必要,有待商榷,罚款更是闻所未闻。   有网友说:居委就是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怎么可以对村民进行处罚呢?如果村民不把这件事爆料出来,这笔钱是否会退回呢?此前是否还发生过类似事情,必须严查!   也有网友说,熏制腊肉确实不太环保,而在城区,却也有必要在指定熏制地点熏腊肉,而居委的初衷应该也是为了制止村民熏制腊肉行为,无可厚非。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居民委员会是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呢?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而《民法典》第99条和第101条规定,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可见,居民委员会实际上就是个特别法人,不同于机关法人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情况下,无权行使政府职能。   结合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委主要是协助办理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调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处理相关工作等。   也就是说,居委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处理一些事宜。   2、居委是否有权依据社区居民公约对村民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呢?   一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等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文件不得设定罚款等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12条至第14条规定,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而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亦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结合组织法第15条规定,社区居民公约仅仅是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文件,并不是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   也就是说,社区居民公约不得作为罚款的依据。   另一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等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至第21条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还可以依据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组织实施。   在本案中,居民委员会显然不具备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权的职能,亦无任何授权或委托,依法无权对村民实施罚款。   3、居委会从事管理的人员亦受到监察法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相关人员违反的,依法可以进行相应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2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并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在本案中,居委工作人员依据社区居民公约对村民实施罚款,该行为可能初衷是好的,但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而对负有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可以对其处警告直至记大过。   一旦作出处分时,政府部门亦可以对其作出减少或不发补贴或奖金。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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