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姜某与李某,利用为他人申请信用卡的便利,通过秘密操作被害人手机进行转账,短

午夜游民 2024-12-31 15:01:10

吉林,姜某与李某,利用为他人申请信用卡的便利,通过秘密操作被害人手机进行转账,短短一周内,在珲春市、汪清县、安图县、二道白河县多地作案,盗走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二万余元。案件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

(来源:法院网、汪清县人民法院)

张某,因为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有渠道的姜某。姜某热情洋溢,声称自己与银行有合作关系,可以快速办理高额信用卡,而且手续简便。张某听后心动不已,决定让姜某帮忙办理。

办理当天,姜某带着张某来到了一家看似正规的金融服务中心。在张某填写资料的过程中,姜某以需要验证手机信息为由,拿走了张某的手机。

张某没有多想,毕竟办理信用卡确实需要一些验证步骤。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这一举动却为自己埋下了祸根。

与此同时,在汪清县、安图县等地,类似的事正在上演。李某,姜某的同伙,也在以同样的方式,为不同的被害人办理信用卡,并趁机盗取他们的财物。

他们分工明确,一人负责转移被害人注意力,一人则趁机操作手机进行转账。就这样,一笔笔钱财悄无声息地从被害人的账户中消失,而姜某和李某则将这些不义之财据为己有。

张某在办理完信用卡后的几天里,并没有察觉到任何异常。直到有一天,他收到了一条银行扣款短信,显示他的账户被转走了一笔不小的金额。

张某顿时慌了神,他赶紧查看自己的银行等账户,发现多笔不明转账记录。他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于是立即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证人、分析转账记录等手段,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姜某和李某。

原来,姜某和李某并不是什么正规的金融从业者,而是两个游手好闲、贪图享乐的小混混。他们利用被害人对信用卡办理流程的不熟悉,以及贪图便捷的心理,设下了这个精心策划的陷阱。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还发现,姜某和李某并不是第一次作案。他们在多个县市流窜作案,已经有多名被害人遭受了损失。

而且,他们的作案手法十分狡猾,每次都会留下一些看似合理的借口,让被害人难以察觉。

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逐渐揭开了姜某和李某的犯罪网络。他们发现,姜某和李某不仅自己作案,还纠集了一些同伙,形成了一个小型的犯罪团伙。

这个团伙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寻找被害人,有人负责操作手机转账,还有人负责销赃。

为了将姜某和李某绳之以法,民警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计划。他们兵分多路,分别前往珲春市、汪清县、安图县等地,对姜某和李某及其同伙展开了抓捕行动。

经过连续几天的蹲守和追踪,民警终于将姜某和李某成功抓获,并缴获了大量的作案工具和赃款。

在审讯过程中,姜某和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们坦言,自己之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是因为贪图享乐、不劳而获。

他们以为,通过这种手段可以轻松获取钱财,却没想到最终会落得如此下场。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姜某和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却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他们利用为他人办理信用卡的便利,秘密操作被害人手机进行转账,企图将他人的钱财据为己有。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要件之一。

姜某和李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他们通过秘密操作被害人手机进行转账的方式,多次盗走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二万余元。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即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则提出,姜某和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他们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姜某和李某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节都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姜某和李某构成盗窃罪。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姜某和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0 阅读:16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